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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阳市正川食品厂生产经营保质期标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蛋酥花生案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5-00201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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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德阳市正川食品厂(以下简称当事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118114404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御营镇玉脑村七组2幢

2024年9月12日,我局接到举报人通过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举报单号:1510626002024091274238743),反映德阳市正川食品厂生产虚假标注保质期的蛋酥花生。

2024年920,我局执法人员举报事宜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御营镇玉脑村七组2幢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证照齐全,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成品库中生产日期标注为2024年9月18日的“蛋酥花生”保质期180天均采用粘贴模式,当事人留样库留样产品保质期也为贴标保质期180天,当事人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了该产品采用贴标保质期的情况说明及向下级经销商的公告。当事人认可举报人举报的蛋酥花生(油炸类食品)系当事人生产,蛋酥花生(油炸类食品)包装上加贴“180天”保质期标签系当事人在生产时、出厂之前就加贴完毕,当事人对保质期180天内的产品质量负责。

2024年9月23日,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七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条第八款的规定,认为当事人在出厂前对蛋酥花生(油炸类食品)加贴保质期的行为符合法律要求,随即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依法告知举报人。

2024年9月27日,举报人对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罗江区人民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过程中认为,当事人发现包装袋的印刷错误之后,只对保质期的“90天”作出修改,未采用重新制作整张完整的不干胶标签将原有标签信息全部覆盖的形式,容易引起消费者对保质期的误解,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对食品标签的要求。2024年11月5日,罗江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41125经请示分管领导审批对当事人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4,我局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的产品,当事人称2024年920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就未使用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的包装袋生产包装,前期生产的已全部发给销售商,现场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0年9月27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7118114404,经营范围:食品生产、销售。2023年8月21日延续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51062600120,食品类别为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有效日期至2028年8月20日。截止2024年92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时,当事人使用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的包装袋,共生产了两个批次,分别为2024年5月15日、2024年9月18日。2024年5月15日生产批次共34件,销售价162元/件,货值金额5508元;2024年9月18日生产批次共21件,销售价162元/件,货值金额3402元,共计8910元。

另查明:当事人使用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的包装袋生产蛋酥花生,销售时向下级经销商作出了公告,告知了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124,执法人员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当事人现场未发现有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的产品,当事人已于2024年920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后,就未使用保质期采用粘贴模式的包装袋生产,前期生产的已全部发给销售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提供了生产、销售及销售送货单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举报单》(1510626002024091274238743)、《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德市罗府复答〔2024〕37号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德市罗府复决〔2024〕37号,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和被委托人委托事项;

证据三:20249202024124日我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4年12月9日我局对被委托人李杰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采用粘贴模式的包装袋生产的事实;

证据五:被委托人李杰提供的《生产台账》《销售台账》《送货单证明当事人采用粘贴模式的包装袋生产蛋酥花生数量、价格情况;

证据六:被委托人李杰提交的《整改报告》《情况说明》《通知等,证明当事人积极整改的事实;

证据七《送达地址确认书》一份,证明当事人对送达地址及送达方式的确认。

2025115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罗市监告〔2025510604240001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及《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问答第五十八项“关于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本标准4.1.7.1条‘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是指在已有的标签上通过加贴、补印等手段单独对日期进行篡改的行为。如果整个食品标签以不干胶形式制作,包括“生产日期”或“保质期”等日期内容,整个不干胶加贴在食品包装上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保质期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蛋酥花生的违法行为。

事人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整改,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目前尚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结合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精神,本着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处罚自由裁量。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中“二、计算方式成品按照销售价格计算货值金额;半成品按照原料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原料按照购进价款计算货值金额。销售价格应当以销售单、合同、价签等明示的单价计算;没有标价的,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认定或者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或者平均价格计算,也可以委托法定价格认定机构确定。”的规定,执法人员根据销售单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保质期标注不符合规定的蛋酥花生的货值金额为8910元,违法所得为891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7.1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8910.00元(大写:捌仟玖佰壹拾元整);

2.处罚款2300.00元(大写:贰仟叁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3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