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65GTB9P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黎明南路155号附09号罗江城南综合市场1-1-83号
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川坊060420241004
经营项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
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由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L2411-0087)及相关资料,报告显示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经营的凉面(挂面)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柠檬黄*,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6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5009.35-202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鲜面店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L2411-008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1-0087),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4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65GTB9P,经营范围含有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食用农产品零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川坊060420241004,食品类别:粮食加工品,有效期至2029年11月6日。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黎明南路155号附09号罗江城南综合市场1-1-83号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12月2日,我局收到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的《食品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972,抽样单显示:单位名称:“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个体工商户)”;单位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黎明南路155号附09号罗江城南综合市场1-1-83号”;样品名称:“凉面(挂面)”;购进日期:“2024年10月25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数量(含备样):“0.6kg”;备样数量:“0.3kg”;抽样方式:“非无菌抽样”;单价:“8/kg”;存储条件:“常温”。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的《检验报告》No:HL2411-0087,文件显示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经营的凉面(挂面)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食品名称“凉面(挂面)”;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购进日期:“2024-10-25”;抽样日期:“2024-11-13”;样品到达日期:“2024-11-14”;样品数量:“0.6kg”;备样数量:“0.3kg”;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972;检验日期:2024-11-15;检验项目:“铅(以pb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柠檬黄*等4项”;序号3:检测项目:“柠檬黄*”;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16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5-2023”;备注:“*为分包项目,分包为四川蓝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其CMA资质编号为:232300141066。”。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签发日期:2024-11-28。”
2024年12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有面儿鲜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鲜面坊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L2411-008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1-0087),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和提出异议。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从绵竹市蒋氏金鑫挂面加工厂购进了75kg凉面(挂面),被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抽检0.6kg,其他的74.4kg已经全部销售给老百姓,也无法追回,店内已无任何相关该批凉面(挂面)。当事人无销售记录,销售单价:8元/kg,销售数量:75kg,金额:600元,成本价5.2元/kg,获利210元。
本案货值金额39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1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川坊060420241004、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2.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品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510604951931972,证明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涉案经营的凉面(挂面)抽查过程的事实;
3.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L2411-0087,《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11-0087)和《送达回证》,证明涉案经营的凉面(挂面)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4.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12月4日《现场笔录》、2025年1月8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涉案凉面(挂面)数量、价格、获利情况的事实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5年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罚告〔2025〕1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凉面(挂面)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柠檬黄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2024年11月7日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依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当事人进行规范。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涉案货值金额较低,违法时间较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以上处罚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0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