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BRD3505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阳晨秀水湾小区15栋1层6/7/8/9/10号
注册日期:2016年6月17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卷烟、雪茄烟、日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06040003969
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销售)
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0日
2024年11月7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4C1122)及相关资料,内容显示:2024年10月11日,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对罗江区昊天商贸经营部经营的山奈(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质量等级:无,标称生产者名称:无,购进日期2024年8月20日,样品数量1.206千克(含备样数量0.6kg))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11月7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C1122),报告显示,上述山奈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测出”,实测值为0.230g/kg,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11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7个工作日内未对检验结论提出异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要求)的山奈,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本局于2024年11月22日立案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调查,当事人系我区食品经营店,于2016年6月17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于2022年10月2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食品销售。
涉案山奈实际为2024年8月20日当事人从罗江区姚永红副食店采购,采购数量3斤,采购单价28元/斤,当事人将上述山奈陈列于其经营场所用于销售,销售价格50元/斤。2024年10月11日,德阳市食品药品检测中心工作人员到该店对上述山奈进行监督抽检,样品数量1.206千克(含备样数量0.6kg),用于抽样送检的山奈销售价格50元/斤。
2024年11月7日,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C1122),报告显示,上述山奈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测出”,实测值为0.230g/kg,该项目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七个工作日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异议。
执法人员2024年11月11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未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存放有上述批次山奈,经当事人陈述,该批次山奈已销售完,未建立涉案产品购进验收、销售相关记录。经查,涉案批次山奈货值金额共计150元,违法所得150元。
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一年以内未被给予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王明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委托事项。
3.《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证明对涉案山奈实施监督抽检的事实。
4.《检验报告》(No:SP2024C1122)证明涉案山奈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C1122)证明本局依法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6.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山奈的数量及货值金额。
7.涉案产品进货票据、罗江区姚永红副食店经营资质复印件、《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山奈的来源。
本局于2025年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3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的规定,香辛料属于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所例外的食品类别,上述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山奈,为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山奈)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山奈)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涉案山奈不是当事人自制,当事人能如实说明供货来源,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尚未产生危害后果,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低,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当事人符合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情形。
综上,当事人销售二氧化硫含量不符合标准的山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的食品(山奈)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结合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精神,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0元;
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共计215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3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