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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四川稻香园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压榨菜籽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5-00199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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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3-14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四川稻香园粮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0858139153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大井村1组

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251062600021

成立日期:2020年3月2日

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9月9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收到由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No:HK2408F0235号《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内容显示:2024年8月19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小凤调味品店经营的当事人生产的压榨菜籽油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9月6日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No:HK2408F0235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公司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HK2408F0235)、《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4441602617232852),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抽样检验批次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当事人对“抽检产品真伪”存有异议,提出异议处理申请。2024年9月14日向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2024年11月5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抽检异议审核结果通知书》回复当事人,通知书内容显示:经研究,我局对贵公司关于抽检产品真伪的异议不予认可。

当事人未申请复检,向执法人员提供了该批次抽样产品的生产销售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被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依法成立取得营业执照,名称为四川稻香园粮油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0858139153,经营范围:食用植物油(半精炼、全精炼)(分装)生产、销售;粮食收购、销售。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251062600021,食品类别: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有效日期至2027年2月7日。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大井村1组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8月19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河源市源城区小凤调味品店经营的压榨菜籽油(标称生产者名称四川稻香园粮油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251062600021,规格型号900ml/瓶,保持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23年4月19日)进行监督抽检。2024年9月6日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K2408F0235)显示:检验项目“酸价(KOH)”,计量单位“mg/g”,标准指示“≤3”,实测值“4.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229-2016(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开展检查,未发现抽样批次产品。当事人对“抽检产品真伪”存有异议,提出异议处理申请。2024年9月14日向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2024年11月5日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食品抽检异议审核结果通知书》回复当事人,通知书内容显示“关于贵公司于2024年9月14日对食品抽检(抽样编号XBJ24441602617232852)提出的异议申请,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经研究,我局对贵公司关于抽检产品真伪的异议不予认可。”当事人未复检申请。

上述被抽样批次产品系当事人2023年4月19日生产,共生产了规格型号为900ml/瓶的压榨菜籽油40件,每件15瓶,共计600瓶。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全部销至惠州市惠城区金丰冠粮油商行,生产成本价150元/件,销售价156元/件。

2024年11月5日,当事人发出《产品召回通知函》,召回该批次产品3瓶,11月8日做无害化处理。其余产品已销售完毕,当事人无法召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根据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K2408F0235)、《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4441602617232852),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和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3.当事人《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和受托事项。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441602617232852),证明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位于河源市源城区小凤调味品店销售的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压榨菜籽油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广东宏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HK2408F0235)、《广东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号:XBJ24441602617232852)和《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压榨菜籽油经检验酸价(KOH)项目不合格和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6.《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压榨菜籽油生产记录表》《四川稻香园粮油有限公司出厂检验报告》(编号:20230419)、《四川稻香园粮油有限公司销售单》单据编号:(N00016038)、《记账凭证》《成本明细》及相关资料、由四川精领域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送检《检验报告》和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的抽样检验批次压榨菜籽油生产、销售的数量、价格、货值金额、产品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及销往惠州市惠城区金丰冠粮油商行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召回通知函》和《公告回复函》,依法召回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压榨菜籽油及数量的事实。

8.当事人提供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申请书》和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食品抽检异议审核结果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向河源市源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抽检产品真伪的异议申请和被抽检产品真伪的异议不予认可的事实。

9.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整改,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4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报告》(No:HK2408F0235)判定涉案经营油脂酸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压榨菜籽油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压榨菜籽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压榨菜籽油,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240.00元(大写:陆仟贰佰肆拾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1240元(大写:贰万壹仟贰佰肆拾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3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