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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攀果地水果店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11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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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攀果地水果店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DGTLHC78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攀果地水果店”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销售):编号510604市监销2024009137,有效期至2027年4月29日。

经营场所:罗江区万安镇(西街廊坊)94号

2024年7月23日,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攀果地水果店销售的龙眼(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质量等级:无,标称生产者名称:无,购进日期2024-07-18,样品数量3.132公斤,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0.2公斤)进行监督抽检,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299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本局将编号HL2407-0423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07-042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本局于202495日立案调查。本案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租赁场地、于2024年4月16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攀果地水果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DGTLHC78,开始从事“许可项目: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水果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活动,主要是零售水果、牛奶、冰淇淋、小零食等。2024年4月30日,取得《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销售)》,编号510604市监销2024009137,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期至2027年4月29日。

2024年7月23日,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攀果地水果店销售的龙眼(商标:无,规格型号:散装称重,质量等级:无,标称生产者名称:无,购进日期2024-07-18,样品数量3.132公斤,备样数量:均质后不少于0.2公斤)进行监督抽检,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的标准指标为≤0.05g/kg、实测值为0.299g/kg,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8月23日,本局将编号HL2407-0423的《检验报告》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07-0423)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该批次龙眼系当事人2024年7月18日从四川攀果地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2MAD35C3A4P)购进,共购进9公斤、进货单价19.8元/公斤,当事人的零售单价为33.6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302.4元,截止2024年8月23日、该批次龙眼已销售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销售)、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和经营者的身份事实。

2.现场笔录、20240718订货截图、询问笔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龙眼及有关数量、价格事实。

3.编号HL2407-0423的《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龙眼质量不合格事实。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依法开展食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07-0423)和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的送达回执,证明本局依法送达有关文书并告知了当事人检验结论及其享有的权利。

6.供货商执照、进货票据、订货截图、加盟合同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进货来源事实。

7.贷款截图,证明当事人的特殊困难事实。

2024年月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8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租用90平方米左右的场地开展经营活动、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共4人,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的定义,属于食品小经营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条第二款“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安全信息的公布遵守本条例的规定”之规定,应当按照《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当事人进行规范。

当事人销售的龙眼经编号HL2407-0423的《检验报告》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九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违法行为。 应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结合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精神,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当事人的守法意识。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的自由裁量。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九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龙眼的违法事实。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