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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谭兴洪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角峰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10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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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谭兴洪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D1T0LJ9E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广丰路21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水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水产品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2024年四川德阳罗江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本局于2024年8月6日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三角峰(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数量含备样:2.5kg,备样数量:1.1kg,单价40元/kg)实施监督抽检。2024年9月4日,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HL2408-0103),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申请异议。本局于2024年9月1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与本案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7日依法注册登记,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谭兴洪水产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水产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水产品批发;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

2024年8月6日,当事人从德阳市旌阳区城南市场的武老板处购进4kg三角峰,进价34元/kg,购进后即置于店中销售,售价40元/kg。2024年8月6日,本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三角峰(活体,购进日期:2024年8月6日,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抽样数量含备样:2.5kg,备样数量:1.1kg,样品数量大于3尾)实施监督抽检。2024年9月4日,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了本次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HL2408-0103),检验项目“呋喃唑酮代谢物”的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实测值为“3.97μg/kg”单项判定为“不合格”,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9月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监督检查,当事人处无上述批次三角峰,当事人于抽检当日将其售完。

涉案三角峰的货值金额160元,违法所得2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三角峰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HL2408-0103)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三角峰经抽检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样报告的事实。

4.《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检查情况。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经营涉案三角峰的来源、时间、数量、价格等情况。

本局于2024年10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0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销售食品从业人员少,经营场所面积小,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的定义,应认定当事人为食品小经营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应适用《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规范调整。

当事人经营上述经检验不合格的三角峰的行为,违反《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呋喃唑酮代谢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三角峰的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法,涉案三角峰货值金额较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裁量。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