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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德阳市沣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案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10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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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0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名称:德阳市沣沁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蟠龙镇合圣村7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6066778106R

经营范围:蔬菜制品(酱腌菜)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注册时间:2013428

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251062600027  

食品类别蔬菜制品

有效期至:2027712

2024年8月22日,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4070664)及相关资料,内容显示:“2024年7月25日,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襄阳市襄州区多多乐超市经营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商标:丰沁和图形,生产日期:2024-01-31,规格型号:200克/袋,保质期:8个月,抽样数量:10袋,标示生产者名称:德阳市沣沁食品有限公司,标示生产者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蟠龙镇合圣村7组)进行监督抽检,经委托湖北晶恒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222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8月28日依法将《检验报告》(No:SP2024070664)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9年9月12日依法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4年1月31日,当事人生产了规格型号为200克/袋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160件,每件30袋。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对上述泡椒鲜竹笋(酱腌菜)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于2024年2月1日将上述批次泡椒鲜竹笋(酱腌菜)全部销售,其中60件销往湖北襄阳(王文生)处。上述蒜香花生,销售价40元/件,销售金额共计64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处理工作处置单》(罗市监综处〔202431号)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3.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XBJ24420607611900713证明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襄阳市襄州区多多乐超市监督抽检的事实;

4.《检验报告》No:SP2024070664《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SP2024070664及送达回证证明泡椒鲜竹笋(酱腌菜)经检验不合格和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5.2024年8月28日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情况。

6.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销售台账》、《德阳市沣沁食品销售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出厂检验台账》《德阳市沣沁食品有限公司出厂检验单》、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召回通知》;2024年9月12日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上述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对上述泡椒鲜竹笋(酱腌菜)的生产经营及召回整改情况

20241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11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检验报告》(No:SP2024070664) 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产品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危害较低,且当事人积极整改,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目前尚未发现造成人身、财产、健康受损的不良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参照《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表4进行打分,总分为0分。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既有从重从严情形,又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一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5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2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的违法行为适用减轻行政处罚裁量,处罚金额为100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泡椒鲜竹笋(酱腌菜 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建议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