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ANW9T40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北街38号
成立日期:2021年9月3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服装服饰零售;美发饰品销售;塑料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玩具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鞋帽零售;皮革制品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办公用品销售,文具用品零售;纸制品销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的《检验报告》No:2407-0210,文件显示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的甜椒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查信息与不合格项目详见附件。
2024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购物中心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407-02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07-2010),依法告知当事人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ANW9T40,经营范围含有农副产品销售等。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北街38号从事经营活动。
2024年8月12日,我局收到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的《检验报告》No:2407-0210,文件显示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经营的甜椒经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报告》显示:序号5:检测项目:“噻虫胺”,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 0.05”,实测值:“0.16”,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23200.121-2021”,备注:“/”。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8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全家好又多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购物中心正在营业,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407-02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07-2010),依法送达当事人上述检验报告和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现场未发现上述产品,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拍照。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四川涪坤鲜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购买了该批园红椒10kg。截至2024年8月16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前已销售完毕,由四川涪坤鲜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开出票据,票据显示:《销售单》0018451,收货单位:金山(好又多),时间:2024年7月10日,序号:1,品名:园红椒,单位:kg,数量:10,单价:4元,金额:80元。当事人的销售纪录显示,2024年7月10日,销售单价:11.96元/kg,销售数量:1.77kg,金额:21.15元,获利7元;2024年7月11日,销售单价:11.96元/kg,销售数量:3.44kg,金额:41.17元,获利13.62元;2024年7月12日,销售单价:11.96元/kg,销售数量:0.35kg,金额:4.18元,获利1.38元;2024年7月11日,抽检销售3.13kg,销售价格11.96元/kg,金额:37.43元,获利12.39元;其他1.31kg已销售完,销售价格11.96元/kg,获利5.18元。计总获利 39.6元。
本案货值金额119.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3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事项的事实;
2.《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3.四川涪坤鲜生蔬菜配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1份,证明进货来源的事实;
4.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2407-0210、《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HL2407-2010)及送达回证,证明涉案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5.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2024年8月16日《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6.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涉嫌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不合格进销货、价格、数量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整改报告》、《产品召回通知书》,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本局于2024年10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0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本局认为:根据《检验报告》No:2407-0210判定涉案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为不合格食品,当事人经营上述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少,危害较低,且当事人积极整改,采取召回措施,减轻食品安全风险,且积极改正违法行为,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甜椒,并给予当事人以下减轻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500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9.6元(大写:叁拾玖元陆角)。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5039.6元(大写:壹万伍仟零叁拾玖元陆角)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