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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广泰门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装饰糖珠行为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0890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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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7-25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当事人:罗江区广泰门蛋糕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南街西街交叉口百通广场1栋1区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3C69U5M

2024年5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南街西街交叉口百通广场1栋1区1号的罗江区广泰门蛋糕店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店裱花间进门正对面的货架上摆放的宁波瑞砾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装饰糖珠4袋,均已开封,食品外包装标签标注:(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12/22一袋、2022/01/05一袋、2022/01/03两袋,保质期:18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333020506505,生产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新横八路1号2号楼)。经核查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上述批次食品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涉案食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装饰糖珠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23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3C69U5M,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食品销售。2023年11月24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6040004508,经营项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有效日期至2028年11月23日。当事人主要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

上述批次的装饰糖珠是当事人在淘宝采购。执法人员调阅了购买记录,并对手机上的购买记录进行了截屏,截屏显示“购买时间是2022年2月16日,(白色)4mm糖珠500克、(白色)2mm糖珠500克各1袋,价格19.7元/袋;金色-1mm、金色-4mm糖珠500克各一袋,价格23.8元/袋”,货值金额共计87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7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现场照片和现场的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24年5月10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当事人提供的在淘宝上的采购记录手机截屏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的情况。

4.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扣押决定书(德罗市监强万〔2024〕0506号)和扣押清单(德罗市监强清万〔2024〕0506号),证明扣押程序合法以及扣押物品的数量。证明我局对涉案过期食品原料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证明当事人和被委托人的委托关系。

2024年6月2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3000039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装饰糖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用超过保质期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较小,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有使用痕迹,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损失;当事人经营的罗江区广泰门蛋糕店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南街西街交叉口百通广场1栋1区1号,建设面积87.10平方米,主要从事糕点类食品制售,经营规模较小、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本着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装饰糖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装饰糖珠4袋;

3.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以上处罚罚款2000.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城华西银行罗江支行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7月04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