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瑞轩火锅食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7REH91Q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09日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25106040004670
经营项目:自制饮品销售(不含自酿酒),热食类食品制售
有效期至:2029年02月01日
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罗江区万安北路9号B幢6单元3F1号-12号的罗江区瑞轩火锅食府开展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小吃加工区域的操作台柜内发现存放有标识为岗缘调味料酒(净含量:420毫升,生产商名称:德阳市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2/09/15,酒精度:≥10%V01,储存条件:密闭 常温,保质期:12个月,厂址: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锦屏村六组)1瓶,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3年10月09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于2024年2月2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要从事餐饮服务。
当事人于2023年5月10日从罗江区金田粮油经营部以2元/瓶的价格购进岗缘调味料酒(净含量:420毫升,生产商名称:德阳市味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2/09/15,酒精度:≥10%V01,储存条件:密闭 常温,保质期:12个月,厂址:德阳市罗江区略坪镇锦屏村六组)1瓶,由于当事人保管不善,进货票据已经遗失。根据当事人陈述,2023年5月购进涉案岗缘料酒后仅用于新菜品试菜使用,由于新菜品试菜未成功,使用的量大约2两,后续未曾使用。2024年4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上述料酒存放于小吃加工区域的操作台中,此时涉案岗缘调味料酒已经超过保质期(保质期至2023年9月14日),已开封,且存在持续待用的状态。另查明,当事人使用涉案岗缘调味料酒用于菜品制作,未直接售卖,无法计算违法所得,货值金额按照进货价2元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事项。
3.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涉案产品照片打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岗缘调味料酒已经超过保质期且仍然存放于操作区域待用的事实。
4.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岗缘调味料酒的用途是用于制作菜品的事实。
5.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对被委托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涉案产品数量、货值金额。
本局于2024年5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0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案件性质:
当事人使用涉案岗缘调味料酒用于菜品制作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处理,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低,调查期间本局也未接到当事人违法违规的投诉举报,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拼经济、搞建设、促发展”的精神,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予以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使用涉案岗缘调味料酒用于菜品制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岗缘调味料酒1瓶;
2.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以下银行缴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成都银行、四川天府银行、内江兴隆村镇银行、雅安市商业银行、成都农村商业银行、遂宁市商业银行、泸州市商业银行、达州市商业银行、泸县元通村镇银行、绵阳市商业银行、宜宾市商业银行、自贡市商业银行、兴业银行、四川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昌金信村镇银行、乐山市商业银行、哈尔滨银行、长城华西银行、中国光大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7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