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芙蓉溪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南路46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8X8R417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家具销售;化妆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注册时间:2018年03月15日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编号:510626市监销0000080
主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有效期至:2024年05月24日
2024年5月22日,我局收到关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南路469号的罗江区芙蓉溪超市投诉事宜后,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超市食品售卖货架发现以下预包装食品:①臻鲜®钵钵鸡调料(特麻辣味)3袋,食品标签标注:【食品名称:臻鲜®钵钵鸡调料(特麻辣味),生产日期:2023年02月28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320克/袋,】;②卫龙®亲嘴烧(经典香辣风味调味面制品)2袋,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7月3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90克/袋,】;③卫龙®亲嘴烧(贵州糊辣椒风味调味面制品)2袋,食品标签标注:【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0日,保质期:150天,净含量:90克/袋,】。执法人员均对上述食品外包装的正反两面进行了拍照。经执法人员核查,上述批次食品均已超过保质期,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涉案食品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4年5月24日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2018年03月15日注册办理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10626MA68X8R417,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保健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家具销售;化妆品零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棋牌室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2021年05月25日办理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510626市监销0000080,经营项目: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有效日期至2024年05月24日。当事人主要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销售的臻鲜®钵钵鸡调料是2024年1月19日在德阳市尚缘贸易进的货,进货价格是8.5元/袋,销售价是10元/袋;卫龙®亲嘴烧是在德阳市新时代商贸有限公司进的货,进货价格是3元/袋,销售价格是4元/袋。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46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涉案物品时索取有供货商资质证明及票据,已向我局提供复印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2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及检查现场照片和现场的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2024年5月31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数量、货值金额,索证索票的情况。
4.2024年5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的扣押决定书(德罗市监强〔2024〕万052201号)和扣押清单(德罗市监物清字〔2024〕万052201号),证明扣押程序合法以及扣押物品的数量。
2024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德罗市监处告字〔2024〕51060424000040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2021年05月25日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之“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以及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和第一百零九条之“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的规定,属于食品小经营店。应当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当事人进行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九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进行处理。
鉴于当事人销售金额较小,且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损失,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本着包容审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综合裁量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①臻鲜®钵钵鸡调料(特麻辣味)3袋,②卫龙®亲嘴烧(经典香辣风味调味面制品)2袋,③卫龙®亲嘴烧(贵州糊辣椒风味调味面制品)2袋;
3.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以上处罚罚款合计500.00元人民币依法上缴国库。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照《行政处罚法》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06月21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