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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江区石兴村包子店(个体工商户)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06085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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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28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名称:罗江区石兴村包子店(个体工商户)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7Y9T25K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麓峰北路(西区御景)

经营者:刘云富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编号:510604市监餐2024009151

2024年3月27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4A0907)及相关资料,显示罗江县石兴村包子店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02-28)经检验不合格。2024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4月15日办理的《营业执照》,名称为罗江县石兴村包子店,注册号为510626600129306,经营场所为罗江县麓峰北路(西区御景)。2024年4月1日,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行了变更,名称变更为罗江区石兴村包子店(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变更为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麓峰北路(西区御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0626MA67Y9T25K。当事人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编号:510604市监餐2024009151),主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

2024年2月28日,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年02月28日,抽样数量(含备样):800ml,备样数量:400ml)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委托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于2024年3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SP2024A0907),显示被抽样餐盘(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02-28),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0.11mg/100cm2,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3月27日,本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No:SP2024A0907)及相关资料。2024年3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也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筷子)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罗市监处字〔2023〕51060423000103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2份、《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经营者《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营业执照》更换的事实,以及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000094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食用农产品)》(抽样单编号:DBJ24510600683430748ZX),证明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3.《检验报告》(No:SP2024A0907)及送达回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编号:SP2024A0907),证明上述餐盘(餐馆自行消毒)经检验不合格和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的事实。

4.《现场笔录》(2024年3月29日)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5.《询问笔录》(2024年4月10日);当事人《情况说明及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的事实和整改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罗市监处字〔2023〕51060423000103号),本局于2023年8月3日对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复用餐饮具(筷子)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4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2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为个体工商户,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餐饮服务)》(编号:510604市监餐202400915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可以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对当事人进行规范。

当事人使用的餐盘(餐馆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4-02-28),经德阳市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使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属于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营业执照》于2024年4月1日进行了变更,名称变更为罗江区石兴村包子店(个体工商户)。《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罗市监处字〔2023〕51060423000103号)处罚对象罗江县石兴村包子店为本案当事人,当事人再次违法,符合《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规定的拒不改正情形。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积极整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性较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着处罚与教育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5月9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