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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黄先林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500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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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9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当事人:黄先林

2023年9月4日,本局向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送达《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罗市监涉罪移〔2023〕01号)移送罗江区缘和溢串串烤肉馆涉嫌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案件。

2023年12月5日,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2023)川0604刑初78号),以被告人黄先林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

经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先林与代某某、赖某某、孙某某共同出资成立罗江区“缘和溢”串串烤肉馆,被告人黄先林负责后厨及串串锅底制作。在营业期间,被告人黄先林为节约生产成本,将客人吃剩的红汤锅锅底用漏勺先进行过滤后,将食物残渣和油进行分离,滤出的油装在不锈钢桶里,重新熬制后待油水冷却,取表面凝固的油脂,和新油混在一起进行熬制成“食用油”,并添加至串串锅底底料制成锅底对外销售。2022年7月至2023年8月25日,“缘和溢”串串烤肉馆红锅锅底销售金额约518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先林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2.《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德罗市监涉罪移〔2023〕01号)及附件,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非食品原料的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以及案件移送情况。

3.《刑事判决书》((2023)川0604刑初78号),证明当事人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2024年3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1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23年9月4日依法将罗江区缘和溢串串烤肉馆涉嫌回收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的相关资料依法移送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经法院审理查明,“黄先林与代某某、赖某某、孙某某共同出资成立罗江区“缘和溢”串串烤肉馆”。当事人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属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形(《刑事判决书》(2023)川0604刑初7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限制从业处罚决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