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罗江区廖志秀食品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A2K803G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北外街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冷冻食品、干杂、日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编号:510604市监销2023001123
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
2023年11月27日,本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上收到《检验报告》(No:HL2311-0052)及相关材料,内容显示: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03日对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北外街的罗江区廖志秀食品店经营的白芷(购进日期:2023-10-1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包装分类:无包装)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3年11月25日,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同时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未发现《检验报告》中被抽样检验批次的白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和其他异议。
当事人于2020年07月03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现用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登记日期为2023年12月01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主要从事干杂、调料、调味品等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的销售。
2023年10月15日,绵阳的一家批发商送货到当事人店里,当事人以单价28元/kg的价格购进1.6kg白芷,当事人未提供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
2023年11月03日,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委托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金山镇北外街的罗江区廖志秀食品店经营的白芷(样品名称:白芷,商标:/,样品来源:外购,样品属性:普通食品,购进日期:2023-10-15,规格型号:散装称重,保质期:/,抽样基数:1.6kg,抽样数量:1.25kg, 备样数量:0.62kg)进行监督抽检并进行检验。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出具《检验报告》(No:HL2311-0052),报告显示: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765,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23年11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等相关文书资料时,当事人已将该批次白芷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32元/kg。由于是零售的方式进行销售,故当事人没有召回到该批次的白芷。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白芷货值金额51.2元,当事人获利6.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经营者的《身份证》、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和委托事项;
2.《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样品处理工作处置单》(罗市监综处〔2023〕60号)、《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No:881344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抽样单编号:XBJ23510604951931746)照片打印件,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和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罗江区廖志秀食品店经营的白芷依法抽样的事实;
3.四川宏量检验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5日出具的《检验报告》(No:HL2311-0052)、《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XBJ23510604951931746)及《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No:HL2311-0052),证明当事人经营的白芷经抽检不合格及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3年11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检查情况;
5.2024年1月11日本局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批次白芷的进货和销售情况。
本局于2024年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3〕5106042300019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白芷,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生产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办理有《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属于食品小经营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的规定,应当以《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进行规范。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首次被处罚且能积极有效地配合调查工作,经营的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白芷货值金额较低,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九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二氧化硫的白芷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予以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政府或德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受到的行政处罚的信息。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