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德阳市罗江太极一世康药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4MAACMBYD9P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白马关镇(蟠龙社区)华龙街76号
经营范围:药品零售;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用口罩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市局指派的检查员黄勇、曾小玲依法对位于德阳市罗江区白马关镇(蟠龙社区)华龙街76号的德阳市罗江太极一世康药品有限公司进行飞行检查,发现该公司货架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胖大海1袋、退货品柜摆放有超过有效期的薏苡仁1袋、创必宁®复方磺胺嘧啶锌凝胶3盒。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执法人员依法经领导批准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3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4MAACMBYD9P;登记日期:2021年8月3日;经营范围:药品零售;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医用口罩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川CA8383159;发证日期:2021年11月10日;经营范围:中药材、中药饮片(不含配方)、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生物药品(不含预防性生物制品)、(含冷藏药品);经营类别:处方药,非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乙类)。
当事人的一袋胖大海,产地:广西,装量:100g,规格:净制,生产企业:四川永天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执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20年版一部,生产日期:2021年7月12日,产品批号:202107002,贮存期:36个月,于2022年12月8日从太极集团四川德阳荣升药业有限公司购进,进购单价为31.7元,零售价格为38元;一袋薏苡仁,产地:贵州,规格:净制,装量:200g,生产企业:四川永天昌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02107002,生产日期:2021年5月13日,贮存期:36个月,于2021年12月7日;三盒创必宁®复方磺胺嘧啶锌凝胶,包装:20g/支/盒,国药准字:H19991359,上市许可持有人:成都第一制药有限公司,产品批号:220621,生产日期:2022年6月23日,有效期至:2024年6月22日。当事人称,效期2024年7月11日的胖大海,批号:202107002,与效期2025年7月20日两袋胖大海,产品批号:202207003,录入电脑系统时按照同一批次入库,导致超过有效期胖大海没有效期提醒,直到被执法人员检查时仍然存放在货架处。另超过有效期的一袋薏苡仁和三盒创必宁®复方磺胺嘧啶锌凝胶均已下架,因不合格药品柜内药品存放已满,临时存放于退货品柜处,并向执法人员提交进货票据和药店《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居民身份证》照片打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和药品零售企业GSP飞行检查记录表(2024年7月23日)及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德罗市监强〔2024〕药0723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我局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4.涉案1袋胖大海、1袋薏苡仁、3盒创必宁®复方磺胺嘧啶锌凝胶,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药品已超过有效期的事实。
5.《询问笔录》(2024年8月8日);《太极集团四川德阳荣升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单》,证明涉案药品的购进情况。
6.药店《不合格药品销毁记录》台账,证明超过有效期的1袋薏苡仁、3盒创必宁®复方磺胺嘧啶锌凝胶均已下架。
2024年10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有效期的胖大海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规定,构成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初次违法,货值金额低,未造成人身伤害,且积极配合调查,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六、七、九、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的;(七)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10000 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5000 元以下,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 3000 元以下或违法所得 500 元以下的;(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1袋胖大海(100g /袋);
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5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