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名称:罗江区金岸湖畔伊斯琪儿美容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6H0D683
类型:个体工商户
成立日期:2022年04月11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生活美容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为准)一般项目:化妆品零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罗江区金岸湖畔伊斯琪儿美容院开展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室左手操作台下方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产品:(1)标称盈润柔滑按摩膏6瓶,瓶身标有成分:水、矿油、肉豆蔻酸异丙酯、辛酸/葵酸甘油三酯、甘油、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异十六烷、鲸蜡硬脂醇、山梨坦硬脂酸酯、聚山梨醇酯-60、甘油硬脂酸酯、澳洲坚果(MACADAMIA TERNIFOLIA)籽油、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卡波姆、三乙醇胺、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瓶底标有:“合格2022/4/12,2025/4/11”等字样;(2)标称水氧活肤滋养乳液3瓶,瓶身标有成分:水、丙二醇、甘油、异硬脂醇异硬脂酸酯、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异壬酸异壬酯、异十六烷、牛油果树(BUTYROSPER MUM PARKⅡ)果脂、甲基葡糖半硬脂酸酯、PEG-20甲基葡糖半硬脂酸酯、鲸脂硬脂醇、生育酚(维生素E)、马齿苋(POR TULACA OLERACEA)提取物、甘草酸二甲、透明质酸钠、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瓶底标有:“合格2022/04/12,2025/04/11”等字样;(3)标称水漾洁净洗面奶14瓶,瓶身标有成分:水、聚甘油-4、月桂酸脂、碳酸二乙基乙醇、甘油、泛醇、北美金缕梅(HANANELIS VIRGINIANA)提取物、PEG-40、氢化蓖麻油、卡波姆、三乙醇胺、羟乙基纤维素、尿囊素、苯氯乙醇、香精,瓶底标有:“合格2022/04/12,2025/04/11”等字样。该店现场未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执法人员依法经批准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2年04月11日依法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主要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零售等业务。
当事人在广州参加美博会的时候添加的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微信,回来后通过微信向厂家订购的上述产品。进货情况:盈润柔滑按摩膏10瓶、26元/瓶,水氧活肤滋养乳液10瓶、38元/瓶,水漾洁净洗面奶20瓶、28元/瓶。产品均是用于给顾客做体验服务的,从未对外销售。
2024年8月20日,我局对罗江区金岸湖畔伊斯琪儿美容院开展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室左手操作台下方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产品:(1)标称盈润柔滑按摩膏6瓶,瓶身标有成分:水、矿油、肉豆蔻酸异丙酯、辛酸/葵酸甘油三酯、甘油、丙二醇、聚二甲基硅氧烷、异十六烷、鲸蜡硬脂醇、山梨坦硬脂酸酯、聚山梨醇酯-60、甘油硬脂酸酯、澳洲坚果(MACADAMIA TERNIFOLIA)籽油、银耳(TREMELLA FUCIFORMIS)提取物、卡波姆、三乙醇胺、双(羟甲基)咪唑烷基脉、碘丙炔醇丁基氨甲酸酯、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瓶底标有:“合格2022/4/12,2025/4/11”等字样;(2)标称水氧活肤滋养乳液3瓶,瓶身标有成分:水、丙二醇、甘油、异硬脂醇异硬脂酸酯、环五聚二甲基硅氧烷、异壬酸异壬酯、异十六烷、牛油果树(BUTYROSPER MUM PARKⅡ)果脂、甲基葡糖半硬脂酸酯、PEG-20甲基葡糖半硬脂酸酯、鲸脂硬脂醇、生育酚(维生素E)、马齿苋(POR TULACA OLERACEA)提取物、甘草酸二甲、透明质酸钠、羟苯甲酯、羟苯丙酯、香精,瓶底标有:“合格2022/04/12,2025/04/11”等字样;(3)标称水漾洁净洗面奶14瓶,瓶身标有成分:水、聚甘油-4、月桂酸脂、碳酸二乙基乙醇、甘油、泛醇、北美金缕梅(HANANELIS VIRGINIANA)提取物、PEG-40、氢化蓖麻油、卡波姆、三乙醇胺、羟乙基纤维素、尿囊素、苯氯乙醇、香精,瓶底标有:“合格2022/04/12,2025/04/11”等字样。该店现场未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经查,上述产品均为化妆品,且均未备案,属于未经备案生产的化妆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上述产品的事实。
3、国家药监局官网查询记录打印件证明上述盈润柔滑按摩膏、水氧活肤滋养乳液、水漾洁净洗面奶属于未经备案化妆品的事实。
4、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半成品检验报告3份、出仓单证明当事人货物来源渠道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的事实。
本局于2024年12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2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使用涉案化妆品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经营化妆品行为。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盈润柔滑按摩膏、水氧活肤滋养乳液、水漾洁净洗面奶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构成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涉案化妆品货值金额低,风险性较低。当事人符合《四川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六)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的;”和第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一)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的;(二)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三)涉案产品风险性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四)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五)主动采取改正、召回或者赔付等措施,减轻危害后果的;(十)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情形。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的行为,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具备减轻处罚的情形,本着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化妆品盈润柔滑按摩膏6瓶、水氧活肤滋养乳液3瓶、水漾洁净洗面奶14瓶;
2.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上述罚没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2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