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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发一生美容店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5-00005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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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03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名称罗江区发一生美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4C5C07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金雁南路10门面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美容、美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109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罗江区发一生美容店开展检查,发现该店操作区货架上摆放有以下产品:标称采桑梓丰盈育发精华液21盒,盒上标有成分:水、乙醇、人参(PANAXGZNSENG)根提取物、侧柏(THUJA ORIENTALIS)叶提取物、膜荚黄茋(ASTRAGALUS MEMBRANACEUS)根提取物、女贞(LIGUSTRUM LUCIDUM)果提取物、丙二醇、甘油、二氨基嘧啶氧化物、苯氧乙醇、羟乙基纤维素、羟苯甲酯、薄荷醇,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0821,生产许可证号:鄂妆20170011,执行标准:QB/T2660,注册人:武汉名实生物医药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388号光谷国际生物医药企业加速器一期工程1号楼1单元02号,受托生产企业:武汉诺贝药业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龙鑫工业园6栋,瓶底标有:“生产批号:NB2108D,限期使用日期:20230805”等字样,该产品未标价。上述化妆品均已经超过限期使用日期。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20190121依法注册登记成立,现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04MA64C5C07C);名称罗江区发一生美容经营范围为美容、美发服务

当事人于2021年7月31日从安徽安之酸化妆品有限公司进购22瓶采桑梓丰盈育发精华液(含2瓶试用),批准文号:国妆特字G20190821,生产许可证号:鄂妆20170011,执行标准:QB/T2660,生产批号:NB2108D,限期使用日期:2023年8月5日售价35元/瓶,合计700元(不含2瓶试用),销售公司暂未向当事人收取产品费用,后当事人将一瓶采桑梓丰盈育发精华液向顾客免费试用,但试用效果未达到预期,当事人遂联系销售公司要求退货,该公司暂缓当事人退货请求,后该公司未主动联系当事人。直至2024109日被查时,上述化妆品均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当事人仍将其置于操作区货架经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信息

2.2024年10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笔录》涉案化妆品照片打印件,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和涉案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德罗市监强[2024]1009号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德罗市监延强[2024]1009号)及其《财物清单》,证明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相关财物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4.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涉案化妆品的来源、经营情况及当事人在案发后改正等情况

2024年12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1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仍置于经营场所经营的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初次违法,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清理下架临期产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危害后果,涉案化妆品风险性低,针对消费者使用的化妆品为试用品,且未实际售出,社会危害性较小。当事人符合《川渝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三、六、七、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六)初次违法的;(七)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者使用的;(十二)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采桑梓丰盈育发精华液21盒;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依法上缴国库。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9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