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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江区十分利超市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决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09714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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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8-21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名称:罗江区十分利超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88BME3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金雁社区一组A区037号

成立日期:2019年01月02日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零售,日用品零售;卷烟、雪茄烟零售;化妆品零售;文具、小家电、五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4年5月8日,本局对罗江区十分利超市开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摆放有如下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日期的(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已注销备案的(3)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1瓶、(4)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1瓶。

该店现场未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经请示领导并批准,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采取了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9年01月02日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在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万安镇金雁社区一组A区037号从事化妆品零售等经营活动。

2024年5月8日,本局对罗江区十分利超市开展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摆放有如下产品:

(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净含量100g,其外包装标识有“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0805,执行标准:QB/T 4076,广东倩芬化妆品实业有限公司,生产批号及使用期限日期见瓶底标示(年月日)”等字样,瓶底标有:“合格QF-191211A,2023/12/11”等字样。截至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日期。

(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净含量:500ml,外包装标识有“授权方:广州市经典伊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方:广州市梵宇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45,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标示”等字样,瓶底标有:“合格,2020/07/14,2023/07/13”字样。截至2024年5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超过使用期限日期。

(3)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1瓶,净含量:500ml,外包装标识有“授权方:广州市经典伊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方:广州市梵宇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45,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标示”等字样,瓶底标有:“合格,2023100301,2026/10/02”字样。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026438,已于2020年7月28日注销,而该产品生产日期标示为2023年10月3日。

(4)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1瓶,净含量:500ml,外包装标识有“授权方:广州市经典伊秀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方:广州市梵宇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445,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标示”等字样,瓶底标有:“合格,2023100301,2026/10/02”字样。经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19026391,已于2020年7月27日注销,而该产品生产日期标示为2023年10月3日。

上述超过使用期限日期的(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当事人称当时购进上述化妆品是合格产品,由于自己疏于管理,没有及时清理化妆品,导致过期。

当事人称因时间比较久,由于自己的疏于管理,导致票据丢失,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当事人现场未提供上述化妆品备案证明文件、进货票据和供货商的相关资质证明。2024年6月18日,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交广州市梵宇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醒慕邂逅活力香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产品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55650)和《检测报告》(生产日期:/;样品接收日期:2023年03月09日)、醒慕邂逅活力香氛洗发乳(蓬松去油型)产品备案信息(备案编号:粤G妆网备字2022048612)和《检测报告》(生产日期:/;样品接收日期:2023年03月09日)。

涉案产品(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售卖价16元每盒;(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售卖价29元每瓶,小计87元;(3)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1瓶,售卖价29元每瓶;(4)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1瓶,售卖价29元每瓶。

本案货值金额16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居民身份证》各1份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国产化妆品备案信息截图打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涉案化妆品(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已超过使用期限和(3)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和(4)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的备案信息已注销的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广州梵宇日用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醒慕邂逅活力香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产品备案信息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醒慕邂逅活力香氛洗发乳(蓬松去油型)产品备案信息和《检测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化妆品生产厂家等信息的事实。

4.本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本局对涉案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5.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2次,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上述化妆品的售卖单价和货值金额。

6.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证明当事人在检查后积极查找原因采取改正措施并印证上述事实。

2024年8月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5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超过有效期上述(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未备案的(3)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1瓶、(4)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1瓶化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予以以下减轻的行政处罚:

1.没收(1)倩芬®保湿护色发蜡1盒、(2)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轻盈清爽型)3瓶、(3)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去油舒爽型)1瓶和(4)SLIPPERY®醒慕邂逅活力洗发乳(滋润修护型)1瓶;

2.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罗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