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某为罗江区宸珂商贸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626MA66U2HR1F;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综合市场37号),罗江区宸珂商贸部于2018年07月30日依法登记设立,于2024年06月07日注销。本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罗江区宸珂商贸部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依法立案调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的规定。罗江区宸珂商贸部已注销,上述案件当事人变更为梁某。
2024年3月11日,本局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单》(编号:1510626002024031166551582),显示:“涉及主体:罗江区宸珂商贸部;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综合市场37号;举报内容:该企业通过微信小程序【宸可奢品生活馆】,宣传售卖太田胃散感冒药……”。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根据上述举报线索依法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综合市场37号的罗江区宸珂商贸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产品太田胃散,该商贸部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若干,执法人员依法经领导批准对现场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梁某于2018年7月30日依法登记设立罗江区宸珂商贸部,《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特殊食品、日用化妆品、办公用品销售;食盐、服装零售。
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商贸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有无中文标签的10盒兰蔻清爽防晒(78X501),标价是¥358;4盒兰蔻清爽防晒(78WN00),标价是¥358;2盒cpb防晒,标价是¥488;2盒兰蔻菁纯防晒,标价是¥699;3盒海蓝之谜气垫,标价是¥528(含海蓝之谜气垫03号1个);6盒郑瑄茉气垫,标价是¥198;4盒安耐晒儿童防晒蓝色90ml,标价是¥168;6盒雅诗兰黛抗蓝光眼霜,标价是¥268(批号20260b B63 3个,Q32 3个);5支碧欧泉儿童防晒,标价是¥88;3盒雪花秀经典气垫,标价是¥238;3盒黛珂散粉,标价是¥218;5盒cpb长管隔离,标价是¥328;2盒雅诗兰黛白金粉底液1c0,标价是¥499;1盒雅诗兰黛白金粉底液2c0,标价是¥499;1盒ysl黑皮革气垫10号,标价是¥388;3盒兰芝隔离新款,标价是¥158;2盒雅诗兰黛智妍面霜清爽,标价是¥499;3盒雅诗兰黛智妍面霜滋润75ml,标价是¥628;4盒珂润面霜,标价是¥158;3盒欧莱雅小蜜罐50ml,标价是¥198。该商贸部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进货票据等资料。执法人员依法经领导批准对现场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该商贸部被委托人孙某称上述化妆品是“出去旅游在免税店购进的”,无法提供相关的进货票据。上述化妆品中“10盒兰蔻清爽防晒(78X501),标价是¥358;4盒兰蔻清爽防晒(78WN00),标价是¥358;2盒cpb防晒,标价是¥488;2盒兰蔻菁纯防晒,标价是¥699;4盒安耐晒儿童防晒蓝色90ml,标价是¥168;5支碧欧泉儿童防晒,标价是¥88”为特殊化妆品,标价合计8498元,孙某称“没有相关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
本案货值金额22353元,该商贸部无法提供相关销售记录,违法金额无法查清。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单》(编号:1510626002024031166551582)及附件,微信小程序【宸可奢品生活馆】相关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梁某设立的罗江区宸珂商贸部被举报以及微信小程序【宸可奢品生活馆】的相关情况。
2.当事人梁某设立的罗江区宸珂商贸部《营业执照》;梁某《居民身份证》;《委托书》、被委托人孙某《居民身份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被委托人的受托事项。
3.《现场笔录》(2024年3月15日)及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化妆品照片打印件、涉案产品外包装标签翻译内容,证明涉案产品为化妆品且无中文标签的事实。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德罗市监强〔2024〕0315号)及《场所/设施/财物清单》,证明本局对涉案化妆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相关情况。
5.《询问笔录》(2024年4月1日),证明你商贸部对涉案产品的经营情况,以及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等资料和涉案特殊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等资料的事实。
6.罗江区宸珂商贸部个体登记系统信息截图,证明罗江区宸珂商贸部于2024年6月7日进行注销登记的事实。
2024年6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德罗市监处告〔2024〕5106042400002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2024年6月20日,当事人被委托人孙某向本局提交2份《申请》进行陈述申辩。
申请人显示为“梁某”,落款时间为“2024年6月16日”的《申请》主要内容为“3月15日在我门市发现有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是我母亲在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上以低价购买的产品,主要是自己使用或者做客情赠品……门市生意极差,两年来几乎很少有人进店购买,她放在门市上的样品更是因为标价太高而没有销售”“商品货值不足一万元,标价只是作为一个展示,化妆品的零售价一般都是标价的百分之五十左右浮动”以及当事人申请免除处罚的内容。
落款“此具孙某2024年6月20日”的《申请》主要内容为“2024年3月你局在原罗江区宸珂商贸部巡查时收了我在免税店、抖音、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上购买的用于自用或做客情使用的产品”“请你局根据一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二没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三没有获得销售收入等情况免其处罚”。
经复核,本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认为:
(一)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行为成立
当事人梁某提交的《申请》中“主要是自己使用或者做客情赠品……门市生意极差,两年来几乎很少有人进店购买,她放在门市上的样品更是因为标价太高而没有销售”。
2024年3月11日,本局在四川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收到《举报单》(编号:1510626002024031166551582),称“该企业通过微信小程序【宸可奢品生活馆】,宣传售卖太田胃散感冒药……”。当事人拥有的微信小程序宸可奢品生活馆上显示有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及价格(部分标价不同,以现场检查发现的贴标为准),部分产品显示“售罄”。
2024年3月1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综合市场37号的罗江区宸珂商贸部进行监督检查,罗江区宸珂商贸部正常开门营业,现场未发现被投诉举报的产品太田胃散,该商贸部经营场所货架上陈列有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且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均标有产品名称及价格。
(二)本案货值金额的认定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中“商品货值不足一万元,标价只是作为一个展示,化妆品的零售价一般都是标价的百分之五十左右浮动”。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销售记录等资料。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未对化妆品货值金额做特殊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11.关于‘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违法收入’的计算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本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获取的利润。”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标价金额总计为22353元,本案认定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为22353元符合法律规定。
(三)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不符合法定免除行政处罚情形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中申请免除处罚,被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中“请你局根据一没有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二没有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三没有获得销售收入等情况免其处罚”。
当事人提交的《申请》中“关于3月15日在我门市发现有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是我母亲在淘宝、京东、抖音等平台上以低价购买的的产品”,被委托人提交的《申请》中“我在免税店、抖音、淘宝、拼多多等平台上购买的用于自用或做客情使用的产品”。当事人提交上述申请时提供的手机截屏打印件仅说明商品含有多种购买渠道,与商品来源及无中文标签问题无关联,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其采购、销售涉案产品的相关资料。
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化妆品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和涉案特殊化妆品的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等资料,不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的规定,不能免除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15日现场检查时,该商贸部正常开门营业,且其经营场所内的涉案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均标有产品名称及价格。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和GB 5296.3-2008《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9基本要求 9.2化妆品标签所用的文字除依法注册的商标外,应是规范的汉字。”的规定,构成涉嫌经营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无其他违法记录,系初次违法,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作出以下从轻的行政处罚:
1.罚款67100.00元(大写:陆万柒仟壹佰元整)。
2.没收涉案无中文标签的10盒兰蔻清爽防晒(78X501)、4盒兰蔻清爽防晒(78WN00)、2盒cpb防晒、2盒兰蔻菁纯防晒、3盒海蓝之谜气垫、6盒郑瑄茉气垫、4盒安耐晒儿童防晒蓝色90ml、6盒雅诗兰黛抗蓝光眼霜、5支碧欧泉儿童防晒、3盒雪花秀经典气垫、3盒黛珂散粉、5盒cpb长管隔离、2盒雅诗兰黛白金粉底液1c0、1盒雅诗兰黛白金粉底液2c0、1盒ysl黑皮革气垫10号、3盒兰芝隔离新款、2盒雅诗兰黛智妍面霜清爽、3盒雅诗兰黛智妍面霜滋润75ml、4盒珂润面霜、3盒欧莱雅小蜜罐50ml。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四川省通用电子交款通知书》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江支行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德阳市罗江区财政局。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德阳市罗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9日
责任编辑: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