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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百事通|病残津贴政策篇(一):病残津贴政策有变,您知道吗?

索  引  号:510626-2025-00507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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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6-04 来源:罗江人社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2024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病残津贴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请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为您揭晓政策疑惑。

原规定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州)及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申领病残津贴。

新办法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设区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且鉴定结论在一年有效期内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如有疑问,请致电0838-3120922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