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12月28日,申请人王某到被申请人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2月27日),申请人上班至2024年3月3日上午,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4年3月,2024年3月3日下午被申请人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辞退申请人,随后,王某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系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的二倍支付赔偿金。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4000元/月×0.5个月×2)。
裁决结果
被申请人某公司于裁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00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该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在试用期间。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试用期最长分别为1个月(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劳动合同)、2个月(1年以上不满3年的劳动合同)和6个月(3年以上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满3个月的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仅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成立。因此,试用期期间必须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确定。显然公司约定试用期两个月是违法的;二是不符合录用条件。录用条件包括劳动者的年龄、文化程度、技术业务水平等,录用条件必须与录用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职位相关,且明确、具体、可操作性强,并向劳动者公示、告知,劳动者达不到用人单位录用要求的,则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或者在规章明确规定录用条件或者工作要求。三是被证明。就是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确实证明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