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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该如何做呢?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684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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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21 来源:罗江人社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自用工之日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岗位要求等约定试用期。一旦确定需要试用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期限。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则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一次劳动合同。如果在该合同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则可认定双方已经签订了两次劳动合同。

   其次,试用期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劳动合同法》规定了1个月至6个月的试用期。如果超过法定期限,则超出部分不作为试用期,并且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赔偿风险。《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试用期期限必须在法定标准范围内,且不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而作延长变更的内容。

   最后,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首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旦确定后,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因劳动者的工作表现优秀决定提前结束试用期,但不可以随意延长。用人单位以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进行抗辩的,因该约定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试用期满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决定是否继续留用劳动者。“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立法本意在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而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这一原则适用于同一连续的劳动关系,即双方在试用期结束后以及续订劳动合同时,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温馨提示:如果劳动者已经离开用人单位,之后再次入职的,此时需要根据劳动者离开公司的时间长短以及再次入职的岗位性质进行综合判断是否需要再次约定试用期。如离职时间不长,且再次入职岗位与之前的岗位相同或者相近,则不应再次约定试用期;如离职已达几年甚至十几年之久,劳动者再次入职的,因时间久远,用人单位的工作条件、工作要求,以及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期待等均可能出现变化,该种情况下给予双方一定的考察期。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