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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罗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索  引  号:510626-2021-043516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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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0-23 来源:罗江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罗江县人民政府

关于罗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罗府公〔2014〕6号

 

为加快县城棚户区改造,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根据罗江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罗江县城市棚户区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征收决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实施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

二、征收房屋范围

(一)东至——宇隆广场、二物化工厂院;西至——北门汽车站、北街;南至——人和音乐广场、苍海花园;北至——纹江路。 

(二)外北街部分区域。

东至——外北街;西至——实验小学;南至——实验小学;北至何家大院。 

(三)奎星阁片区部分区域。

区域一:东至——原茂源汽修车;西至——南街;南至——原食品饮料厂;北至建设巷。 

区域二:东至——原罗江铸造厂;西至——南街;南至——纺织器材厂宿舍;北至原食品饮料厂。 

区域三:东至——南街;西至——老108国道;南至——原南门汽车站;北至——水井巷。

三、征收实施部门

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补偿方案:本方案已经县政府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详见附件)。

五、征收期限

自本征收决定张贴公告之日起4月。即自2014年10月23日至 2015年2月23日。

六、征收补偿及还房位置

按照《罗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

七、被征收人权利和义务 

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与安置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德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其他事项 

(一)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在本公告第二条确定的征收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罗江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标准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罗江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四)征收实施部门及工作人员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不得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故意拖欠征收补偿费用。违法征收或侵吞征收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五)被征收人采取伪造、篡改权属资料骗取征收补偿费用,或者采取非法方式干扰阻碍征收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在被征收房屋中非法储存危险物品而不处置或不服从处置等违法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本次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罗江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局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县监察局监督举报电话:0838-3120191

联系地址: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县景乐北路88号

特此公告。

 

附件:《罗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罗江县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

 

 

 

 

 

 

 

 

罗江县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陕西馆巷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房屋范围:

(一)东至——宇隆广场、二物化工厂院;西至——北门汽车站、北街;南至——人和音乐广场、苍海花园;北至——纹江路。 

(二)外北街部分区域。

东至——外北街;西至——实验小学;南至——实验小学;北至何家大院。 

(三)奎星阁片区部分区域。

区域一:东至——原茂源汽修车;西至——南街;南至——原食品饮料厂;北至建设巷。 

区域二:东至——原罗江铸造厂;西至——南街;南至——纺织器材厂宿舍;北至原食品饮料厂。 

区域三:东至——南街;西至——老108国道;南至——原南门汽车站;北至——水井巷。

第二条  征收补偿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征收补偿。

第三条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房屋征收人(以下简称征收人)——罗江县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确定由罗江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征收办)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房屋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征收期限:自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第五条  征收补偿方式:房屋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相结合的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属于集体、国有资产(含直管公房)的一律实行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属于私有厂房、办公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也可折抵等价值的产权调换房。

第六条  被征收房屋面积、规划(设计)用途及使用性质的确定被征收房屋面积、用途及使用性质的认定原则上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相关权属档案记载为准。但是登记发证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发证部门应依法纠正存在的错误,及时更正登记、撤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条  被征收人不能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司法文书,但经相关部门依法认定为合法建筑或临时建筑未超过期限的,以县住建局认定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测量的面积为准,给予适当补偿。对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年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  在征收范围内,任何人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政府有关部门停止办理该征收区域所有房产、土地、工商、税务等涉及增加补偿费用的有关交易过户等手续。

第九条  房屋征收工作组人员入户调查、勘测、丈量和登记时,被征收人应予以配合,并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相关审批文件等对补偿有利的各种证件资料。逾期不配合或者不提供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第二章  评估

 

第十条  评估机构确定:县住建局向被征收人公布拥有合法、有效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供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将选定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县征收办;协商不成的,由县征收办主持,邀请被征收人代表、万安镇政府代表和社区代表、公证机关参与,以公开抽签的方式随机选定评估机构,结果由公证人员公证。

第十一条  评估时点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为该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第十二条  房屋价值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后,评估机构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及有关评估规则独立作出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10日内书面申请原评估机构复核评估结果。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专家鉴定

 

第三章  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奖励

 

第十三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人进行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其附属设施按其残值进行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区域、标准及选房顺序

(一)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在陕西馆巷片区征收区域内划定区域集中建设安置。

(二)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按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总套数上浮5%集中提供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

(三)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户型面积和功能,主要按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面积区间进行规划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与改造区域内其他可售商品房同一交付标准。征收人将组织收集被征收人选房意向并进行统一登记,作为规划设计及后期选房的参考。

(四)选房顺序:住宅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择、先安置”的原则选房,尊重被征收人选房意向,按签约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商业用房按照被征收商业用房原址顺序就近安置。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过渡期限暂定为3年,自被征收人取得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计算,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因房屋征收造成被征收人需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6元/的标准支付,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户,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2元/的标准支付,给予被征收人两次搬迁补助费。

(二)临时安置费

选择产权调换补偿并自行过渡的,给予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发放至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交付次月止,在过渡期限内,每半年支付一次。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月的标准支付,不足300元每月的补足300元/户;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元//月的标准支付。若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则不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

非住宅房屋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经营服务内容、地点相一致,截止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已连续经营三年及以上且有上季度纳税凭证的,一次性给予一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元/一次性支付,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第十七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因征收人的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过规定过渡期限的,按下列标准按月发放临时安置费:

(一)征收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费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逾期时间内按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按3倍发放。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的,则顺延临时安置房的使用时间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二)征收非住宅,被征收人选择自行过渡的,自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产权调换房屋交房之日起,逾期1年以上的,逾期时间内临时安置费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由征收人提供临时安置房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的,则顺延临时安置房的使用时间直至产权调换房屋交付。

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或土地用途为非商住用地的,由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用途为商住,除本方案另有规定的外,被征收人需补交划拨转出让及土地用途变更的费用。

第十九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人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给予下列奖励:

(一)征收私有产权住宅、商业用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1进行产权调换,并不补楼层、结构等差价。被征收房屋为私有产权住宅的,并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的10%给予面积奖励。

(二)产权调换房超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补齐差价款,但给予被征收人价格优惠作为奖励。超出10平方米以内(含10平方米)部分,按同区域商品房销售价格优惠15%计算价格;超出在10平方米以上20平方米以内(含20平方米)部分,按同区域商品房销售价格优惠10%计算价格,超出在2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同区域商品房销售价格优惠5%计算价格。

(三)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私有住宅,相关建设规划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实际用于商业经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已连续经营三年及以上,并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服务内容与营业执照相符)、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其它合法证明的临街房屋,属房屋自然开间进深(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的部分,按照对应的产权面积的50%调换商业用房,其余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规划(设计)用途作相应补偿奖励。

(四)被征收房屋属于私有产权住宅、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 

(五)被征收私人房屋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或土地用途为非商住用地的,不再缴纳划拨转出让及土地用途变更的费用。

 

第四章  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奖励

 

第二十条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依据,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

由于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需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的,由征收人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其标准如下:

(一)搬迁费

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6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足400元的补足400元/户;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12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其它如办公用房、厂房等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4元/一次性支付,其中属于设备用房的部分因涉及生产型机器、设备等需要搬迁的,按县政府文件《罗江县城原工业企业搬迁工作处置意见》标准执行。

(二)临时安置费

给予被征收人一个月临时安置费。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不足300元的补足300元/户;商业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

非住宅房屋正在用于生产经营并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经营服务内容、地点相一致、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且有上季度纳税凭证的,一次性给予一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符合以上条件的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25元/一次性支付,对不符合以上条件的非住宅房屋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

第二十二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人选货币补偿的,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补偿协议约定或征收人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和房屋移交的,给予下列奖励:

(一)征收私有房屋,按被征收房屋评估总价值的10%给予现金奖励。

(二)对征收范围内产权性质为私有住宅,相关建设规划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实际用于商业经营,至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止已连续经营三年以上,并具有合法营业执照(经营、服务内容与营业执照相符)、税务登记证、纳税凭证等其它合法证明的临街房屋,属房屋自然开间进深(进深超出12米的按12米计算)的部分按照商业用房用途进行价值评估,按评估总价值的50%补偿,其余部分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登记的规划(设计)用途作相应补偿。

(三)被征收房屋属于私有产权住宅、商业用房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50元/平方米的按期搬迁奖励;属于私有产权的其他房屋(办公、厂房等),按被征收房屋产权面积一次性给予20元/平方米按期搬迁奖励。

(四)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的,县人民政府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五章  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搬迁及费用发放规定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人应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就房屋征收与补偿事项与征收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第二十四条  征收人划定区域内被征收平房房屋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100%以上或被征收楼房房屋整栋补偿协议签约率达到100%的次日起,征收人在7日内集中统一发放该区域已签订补偿协议的相关补偿费用。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应按照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时限内腾空房屋移交征收人拆除,移交房屋时县征收办予以查验,查验合格后发放《房屋搬迁验收合格证明书》并在7日内集中统一发放该区域已搬迁的相关奖励。

第六章  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拒不搬迁的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规定的征收期限内未与征收办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征收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在规定的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但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房屋的,除取消所有奖励外,被征收人应当承担因个人行为造成整个征收项目增加的过渡费损失。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签订补偿协议后,若本征收范围内同类情况补偿标准提高,县征收办按照提高的标准对已签订协议并按期搬迁的被征收人进行追加补偿,依法保护支持征收工作的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违法建筑由县级有关部门认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危房由县住建局组织危房鉴定专家统一对存在危险的房屋进行技术检测和鉴定,属于D级危房的,依法拆除。

第三十一条  在协议签订前,被征收房屋存在以下情形的,被征收人应当如实向征收人报告: 

(一)被抵押;

(二)已出租;

(三)被查封;

(四)权属有争议;

(五)出售后尚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六)继承或遗赠纠纷;

(七)其他情形。

逾期不报告的,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虚构事实骗取补偿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房屋存在产权争议的、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有他项权利的房屋,由被征收人与相关利害关系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协商,并将协商结果以书面的形式交征收人;若不能协商一致的,由县征收办提存货币补偿资金或留存产权调换房屋指标并经公证处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先行拆除被征收建筑物、构筑物和附属物,待协商一致或产权依法界定、取得完成产权、他项权利解除后再补偿安置。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有关征收安置事宜能够及时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应向征收部门预留有效的联系方式,被征收人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通知征收部门,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  评估报告、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等与征收补偿有关的法律文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

第三十五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征收办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方案由县征收办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信息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