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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出卖他人信息,不“刑”也可“行”!

索  引  号:510626-2025-00304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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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02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案例

2023年2月,公安机关接到群众报案称,购买新房后,收到大量装修建材类营销电话。经查,某房地产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业主信息并向犯罪嫌疑人郭某等人出售,郭某再将上述信息转卖给装修设计、建材家居等公司,这些公司雇佣人员或违规使用外呼系统拨打骚扰电话,进行精准营销。3月,公安机关组织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此外,公安机关对该案启动“一案双查”,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予以行政处罚。

检察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数字化时代的到来,个人信息的保护变得尤为重要。普通人更是苦信息泄露久矣,信息泄露可能导致身份盗窃、金融欺诈、网络骚扰和身份冒用等问题。保护个人隐私是维护个人权利和尊严的基本要求,也是社会信任和稳定发展的基石。保护个人信息人人有责,储存大量用户信息的企业自然也是义不容辞。

结合本案,房地产公司员工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房地产公司疏于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培训,未能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导致业主被营销骚扰;装修设计、建材家居等公司明知且利用来源不明的个人信息资料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除了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会被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而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会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