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组织考试作弊罪”,您可能还了解一点,但您知道“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吗?今天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下吧。
实际上,考试作弊和刑罚执行场所内的“放水式”监管在出发点和手法上都有很多相同的地方,那就是都是为了满足私利,罔顾国家法律法规,以隐蔽的手法达到有利自身的目的。不同的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破坏的是司法公正,其对社会安全稳定的危害性相比“组织考试作弊罪”而言更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规定,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如一名监狱警察,接受罪犯家属请托,给罪犯调整到利于考核积分的岗位并收受贿赂,在监区减刑会议上,徇私隐瞒罪犯的重大违法行为并同意给罪犯提请减刑,导致罪犯在不符合减刑条件的情况下被裁定减刑,该名警察就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故而刑法中对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司法工作人员明确了如下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正如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的那样,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砥砺着我们每一个司法工作者在日常的执法司法过程中牢固树立法纪意识,用心、负责地办好每一个案子。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