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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索  引  号:510626-2025-00034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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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13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说起取保候审”,您可能还了解,但您知道“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吗?

实际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跟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都是审查起诉前常见的刑事强制措施,目的在于确保嫌疑人随时在案方便讯问,都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只是采取的情形场合不同而已。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适合采取监视居住的情形,通常一个嫌疑人如果具有以下情形,则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此种强制措施: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和监视居住的区别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办案机关所在地没有固定住处的情形,而普通监视居住则在犯罪嫌疑人的住处执行即可。当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嫌疑人有固定住处,也可以经批准在指定居所执行,如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等犯罪。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由办案机关指定,通常包括宾馆、招待所、独立院落、医院等,经费、人员由办案机关保障。

综上所述,不管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还是取保候审,其目的都是保证案件调查、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法律权威,杜绝了可能存在的社会危险性,提高了群众对犯罪后果的认识,增强了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