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某是个体经营者,销售某品牌女装。为了销售,她作为模特穿着自家销售的服装拍摄含有自己肖像的照片,不定时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布。李某在淘宝网上经营女装店铺,未经刘某许可,在其商品网页上使用了刘某作为模特的照片共计108张,这些照片清晰展示了刘某的容貌、姿态、表情等个人特征。刘某认为李某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李某声称与刘某存在分销关系,所售女装是从刘某处通过微信购买的,涉案照片也是从刘某的微信朋友圈发布的照片中获取的。
裁判结论:李某须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权,删除淘宝店铺中载有刘某肖像的图片,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淘宝店铺首页发布向刘某的赔礼道歉声明,刊载时间不少于15日。如不履行,法院将判决书内容刊登至全国发行的报刊,费用由李某承担。同时,李某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财产损失(含维权费用)4000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检察官说法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该案中,尽管李某与刘某存在分销关系,所售女装也是从刘某处通过微信购买,但并未经过刘某同意就将其照片发布到淘宝网站上,该行为侵犯了刘某的肖像权。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已删除原《民法通则》中有关“以营利为目的的表述”,这意味着,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即便是非营利性行为,亦可能构成侵权。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