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杨某、孙某系室友,均是某理工大学大四学生。某日晚6时许,3人相约到学校外某餐馆就餐,还邀请了另一宿舍的好友张某一同前往。聚餐中,4人一起分喝了3瓶白酒和4瓶啤酒。餐后4人均醉酒,一起回学校宿舍。回到宿舍后,杨某先把李某安顿到床上,然后大家均睡觉了,一直睡到第二天上午10时许。其间,杨某起床上厕所,经过李某床铺时发现李某脸色苍白,喊其无回应。孙某遂拨打了120,经120诊治后确认死亡。李某父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某、孙某、张某及某理工大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论:杨某、孙某等3人各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00元:某理工大学赔偿李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教。
检察官说法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健康状况及酒精危害应有充分认知,但其未能理性自控,导致过量饮酒致亡,故朱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孙某等3人对朱某过量饮酒负有提醒与规劝的法定责任,却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对朱某之死负有一定过错。同时,某理工大学因在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上的疏忽,未能有效制止和教育管理学生的酗酒行为,对朱某在宿舍因醉酒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涵盖但不限于:不劝酒、不灌酒,以及在醉酒后提供安全保障;此外,还要求在就餐过程中适度提醒、劝阻,防止过量饮酒。虽饮酒行为本身无过错,但因其人为增加危险性,可能导致意识不清或人身损害。酒桌上的喜乐与哀伤往往只在一念之间。身为共同饮酒者,我们应当珍视生命、尊重同伴、恪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融洽、安全、文明的饮酒环境,切记“举杯不贪杯,欢乐常相随”。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