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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共同饮酒人未实施劝酒行为 是否对醉酒死亡者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者的近亲属承担赔偿责任

索  引  号:510626-2025-00002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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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02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案例

某、某、孙某系室友,理工大学学生某日晚6时许,3人相约到学校外某餐馆就餐,邀请宿舍的好友张某一同前往。聚餐中,4一起分喝了3瓶白酒和4瓶啤酒餐后4人均醉酒,一起回学校宿舍。回到宿舍后,杨某先把李某安顿到床上,然后大家睡觉了,一直睡到第二天上午10时许。间,杨某起床上厕所,经过李某床铺时发现某脸色苍白,喊其无回应。某遂拨打了120,经120诊治后确认死亡。某父母遂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孙某、张某及某理工大学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论:杨某、孙某等3人各赔偿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6000元:某理工大学赔偿某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教。

检察官说法

朱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身健康状况及酒精危害应有充分认知,但其未能理性自控,导致过量饮酒致亡,故朱某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杨某、孙某等3人对朱某过量饮酒负有提醒与规劝的法定责任,却因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对朱某之死负有一定过错。同时,某理工大学因在安全教育与日常管理上的疏忽,未能有效制止和教育管理学生的酗酒行为,对朱某在宿舍因醉酒死亡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共同饮酒人的注意义务涵盖但不限于:不劝酒、不灌酒,以及在醉酒后提供安全保障;此外,还要求在就餐过程中适度提醒、劝阻,防止过量饮酒。虽饮酒行为本身过错,但因其人为增加危险性,可能导致意识不清或人身损害。酒桌上的喜乐与哀伤往往只在一念之间。身为共同饮酒者,我们应当珍视生命、尊重同伴、恪守法律,共同营造一个融洽、安全、文明的饮酒环境,切记“举杯不贪杯,欢乐常相随”。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