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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姐说法】放火可行?可“刑”!

索  引  号:510626-2025-00002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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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02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案情回顾

2024年6月17日,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电瓶车前往德阳市罗江区某小区派发传单,过程中发现其前男友李某某的小轿车停放在该小区一楼车库,为了报复李某某跟她分手,被告人赵某某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该车前车轮挡泥板点燃后离开现场,后因火势蔓延,造成该车烧毁。经鉴定,被烧毁车辆车损价值约6万元;被告人赵某某案发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罗江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经罗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被告人赵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蓝姐说

本案中赵某某放火的行为不仅造成车辆的烧毁,同时也造成二楼住户的房屋严重受损。“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故意放火不仅毁坏财物,也可能威胁他人生命。放火罪危害的是社会公共安全,放火行为很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造成的人员及财物的损失不可估量,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法律对放火罪的打击也非常严厉。

任何以泄愤、报复、寻刺激为目的蓄意放火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害人害己,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此,检察官提醒,冲动是魔鬼,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学会控制情绪,保持理智,面对矛盾冲突时一定要通过合法渠道解决问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