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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预付卡不退费如何维权?

索  引  号:510626-2025-00001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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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02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案例

2023年1月,王某某与某美容店签订《会员预付充值消费协议》,并充值1万元。2023年2月,王某某要求解除该协议并退还预付卡余额6000元。美容店以《会员预付充值消费协议》标注有“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为由拒绝退款王某某能否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所谓预付式消费,是指消费者在商家交付商品或提供服务前,根据商家的营销方案,以优惠价格预付费用后获得相应商品或服务。在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领域,预付式消费模式较为常见但这类消费模式下的种种乱象,也成了人们放心消费的堵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7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会员预付充值消费协议》关于“会员卡办理不退换、不找零、不兑现、用完为止”的规定,实际上是排除消费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返还预付款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无效。因此,消费者可以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