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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医院向他人提供患者病历资料被用于案件诉讼是否构成侵权

索  引  号:510626-2024-01519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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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27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基本案情

王五在法院审理其与前夫赵六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私自向某医院申请调取了李四的病历资料,病历显示,李四王五赵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婴,而李四的联系人为赵六,双方关系登记为夫妻。法院据此认定,赵六在与王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案外女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存在过错,判决其向王五支付赔偿款。后李四王五、某医院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检察官说法

医院对患者的隐私负有保密义务,而患者的病历信息属于个人隐私,若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向他人提供病历资料并公开的,则属侵犯隐私权的范畴,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26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第17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因此,对向医院申请调取病历资料当事人的身份,医院应当进行审查。若医院未尽到法定审查义务,向不具备法定身份条件的人提供患者病历资料,违法泄露患者隐私,给患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 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