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0年3月5日,韩某某与妻子李某某在济南某医院产下一子,取名为“东风悠扬”(“东飞”是姓,“悠扬”是名)。 “东风悠扬”,寓意父母对儿子的美好祝愿。两人为儿子办理了出生证明及相关登记。同年2月,韩某某到某派出所为儿子办理户口登记,某派出所认为孩子姓氏必须随父姓或母姓,即姓“韩”或姓“李”,其要求登记的姓名“ 东风悠扬”不符合办理户口登记的条件,遂作出拒绝以“东风悠扬”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韩某某认为某派出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儿子合法权益,于2010年12月17日以被监护人“东风悠扬”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论:本案经法院审理认为,“东风悠扬”的父母自创姓氏违背了公序良俗,且仅凭个人喜好和愿望创设姓氏,具有明显的随意性,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驳回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某派出所拒绝以“东风悠扬”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 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检察官说法
公民选取姓氏应符合公序良俗,随父母姓符合中国传统文化,承载血缘传承和伦理秩序。自创姓氏冲击文化伦理,影响社会管理。姓名权行使需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通常情况下,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的行为,主要存在于实际抚养关系发生变动、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个人人格尊严等情形。本案中,“东风悠扬”父母自创姓氏,理由随意,不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