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8年1月,张某某从李某某处借款3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约定一年后偿还借款。2018年6月,李某某因经营需要,请求张某某偿还30万元本金,张某某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拒绝。李某某遂与王某某协商,将上述债权以2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某,当日便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但并未通知张某某。债务到期后,王某某要求张某某还款,张某某以未向王某某借款为由拒绝。那么王某某能否通过起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检察官说法
对于合法债权的转让,在未通知债务人或通知瑕疵的情况下,债权转让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具体案件中,该条款的重点是通知债务人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的规定,明确诉讼是通知债务人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因此,当受让人提起诉讼后,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十八条 债务人在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受让人请求债务人履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债权转让事实的,应当认定债权转让自起诉状副本送达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人主张因未通知而给其增加的费用或者造成的损失从认定的债权数额中扣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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