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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保证人对变更的债务及利息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72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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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23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案例

   2018年1月,张某某向李某某借款30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款,未约定利息,王某某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2019年2月,张某某未能归还本金,遂与李某某协商,借款展期半年,口头约定月息三分并从2018年1月开始计算,但未通知保证人王某某。那么债务到期后,若张某某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保证人王某某对变更的债务及利息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检察官说法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本案中借贷双方存在未经保证人同意借贷双方借款展期、约定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借贷双方未经保证人同意,另行约定利息明显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对此不承担责任,但对于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五条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