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某因结婚庆典的需要与某某婚庆公司达成协议,在婚礼当天由该公司提供婚庆服务套餐(套餐中明确拍摄内容为视频形式),协商价格为7800元,张某某按约定支付了7800元费用。在婚庆服务的过程中,某某婚庆公司因摄像机内存卡损坏,导致拍摄的婚庆视频永久性灭失,无法交付张某某。张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某婚庆公司退还支付的婚庆服务费780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某某婚庆公司的行为给张某某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及精神伤害,张某某作为权利人有权向某某婚庆公司主张权利,某某婚庆公司应适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判决:某婚庆礼仪服务店返还张某某服务费2100元,并赔偿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检察官说法
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格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婚礼拍摄的录像视频珍贵且唯一,某某婚庆公司因内存卡损坏致张某某婚礼视频永久丢失,侵犯其人格权并造成精神损害,某某婚庆公司的行为存在过错,故张某某可要求返还服务费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