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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什么样的行为可认定为性骚扰

索  引  号:510626-2024-014717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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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2-23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案例

李某某与听力残疾的张某某在广场跳舞时认识并时常结对跳舞,并无矛盾发生。自某日起,因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只与其跳舞产生争执,故张某某李某某与他人跳舞时,常采取做哑语手势、私自拍照等方法,影响李某某与他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时间长达数月。李某某于是寻求报警解决,在派出所张某某虽对警方做了保证,但事后仍继续对李某某实施前述行为。李某某再次报案。其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阻止张某某的性骚扰,并赔偿精神伤害费及名誉损失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李某某实施的仅是一般骚扰行为, 并非性骚扰,故李某某张某某对其实施性骚扰为由要求法院予以制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李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精神伤害费及名誉损失费1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论: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检察官说法

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为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本案中,赵某与聋哑人金某因跳舞相识后关系恶化,双方争议但应平和解决。金某行为虽有不当,但无性骚扰特征如言语挑逗、肢体接触或布置淫秽环境,故赵某指控金某性骚扰并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