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某与听力残疾的张某某在广场跳舞时认识,并时常结对跳舞,并无矛盾发生。自某日起,因张某某要求李某某只与其跳舞产生争执,故张某某在李某某与他人跳舞时,常采取做哑语手势、私自拍照等方法,影响李某某与他人之间的正常交往,时间长达数月。李某某于是寻求报警解决,在派出所张某某虽对警方做了保证,但事后仍继续对李某某实施前述行为。李某某再次报案。其后,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阻止张某某对其的性骚扰,并赔偿精神伤害费及名誉损失费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对李某某实施的仅是一般骚扰行为, 并非性骚扰,故李某某以张某某对其实施性骚扰为由要求法院予以制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李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精神伤害费及名誉损失费10万元,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
裁判结论:驳回李某某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检察官说法
性骚扰,是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行为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本案中,赵某某与聋哑人金某某因跳舞相识后关系恶化,双方争议但应平和解决。金某某行为虽有不当,但无性骚扰特征如言语挑逗、肢体接触或布置淫秽环境,故赵某某指控金某某性骚扰并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