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停在小区路面停车场的车辆被高楼上扔下的花瓶砸中,车辆受损,但未能找到肇事者,业主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拒绝赔偿。业主的损失应该由谁赔偿?
案例
2024年,王某停在小区楼下停车位的汽车被楼上丢下的花瓶砸中,王某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提出需要查看监控,但由于物业公司在这一区域未安装监控,未查出扔花瓶的住户。王某修理汽车花费5000多元,因找不到肇事者,王某认为小区物业作为车位的管理者应当承担责任。物业公司认为路面停车场设置公告牌,上面载明:路面停车实行“先到先停”的原则,如出现擦挂、损坏等均自行承担。王某多次找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但物业公司认为其已经尽到了管理职责,王某的损失应由侵权人赔偿。
检察官说
法物业服务企业对高空抛物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在事发前其尽到了宣传、警示和提醒义务,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应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高空抛物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了首先由实施抛物行为的侵权人承担责任,并为物业服务企业设置了安全保障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抛物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从安全保障义务的角度讲,遏制高空抛物,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理应有所作为,这既是基于其小区管理和服务者的角色定位,也因其具备相应的客观条件。如,其对小区情况熟悉;又如,其对小区和进入小区的人员具有管理职权;再如,安保、保洁人员等在小区活动频率高,对发现、监督高空抛物,有比其他人更大的优势。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开展法律宣传,设置警示标志,装设安全网;在保障业主隐私的前提下,增加能够拍摄到高空抛物的监控设备,一方面对业主起到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为有关部门调查高空抛物案件提供证据,以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现象发生;明确建筑物各部位的管理责任人,定期检查、排查建筑物自身风险、隐患,同时还要建立相关台账随时备查。本案中,王某的车辆受损是因实际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和某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工作存在疏漏共同造成的,属于一果多因,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合考虑物业公司在高空抛物中的风险预防、过错程度、责任性质、停车的“无偿性”“服务性”等因素后,物业公司应对王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物业服务企业并不是高空抛物行为的具体行为人,确定其为责任主体,并不是把高空抛物责任简单转嫁至它身上,而是因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间接的原因力,故应根据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和原因力理论,判断物业服务企业在高空抛物致害中对损害的原因力大小,应当结合抛物人实施抛掷行为的时间和地点、物业对场地的控制程度以及高空抛物行为预防和发生时的不作为状况,比如是否安装有监视器、是否进行了宣传、是否设置警示标志和提示告诫等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与具体侵权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进行对比,从而确定最终的责任份额。管理人承担补充责任的前提是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其本身具有主观过错;若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自无补充责任承担的空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