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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抚养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2084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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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10-10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抚养权纠纷是指父母双方因为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而引发的案件,主要包括抚养费纠纷和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抚养是父母子女之间一种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仅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还交织亲情和情感因素,更是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

一、案例

张某(女),教师,收入中等,在京工作十余年但一直未在京落户。其夫王某,北京人,程序员,收入颇丰,但其长期沉迷网络游戏,对其女王小某(9岁)疏于关心,王小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等均由其母亲张某负责。张某因与王某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就女儿王小某的抚养权产生争执。王某主张自己收入比张某丰厚,拥有北京户口,孩子如果跟随自己生活未来能够在北京直接入学,享受北京的教育优势,孩子在经济上也比跟随张某生活更宽裕。法院在考虑双方抚养能力及抚养意愿的基础上,征求王小某的真实意愿,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保障妇女权益双重角度出发,将抚养权判决归张某,同时判决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那么每月3000元的抚养费是如何确定的?

二、检察官说法

抚养费以父母双方协议的数额为主,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予以确定。人民法院确定抚养费数额所考量的因素:

1.子女的实际需要,包括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适当的教育需求及基本的医疗需求等。

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主要指在父母的收入范围内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承受能力。

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一般指子女长期生活居住地普通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可以参照本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指标予以确定。

需注意的是,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并非是机械按照父母一方月总收入20%-30%来确定,“总收入20%-30%”是一种建议性规范,并不是强制性规范,在一方收入畸高或畸低时,简单地以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子女的抚养费是不妥当的。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离婚后父母双方对抚养费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比如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抚养费数额等。

三、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九条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