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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夫妻之间财产的认定

索  引  号:510626-2024-01087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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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8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一、夫妻之间的财产

夫妻之间财产分为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但当出现离婚情形时,会涉及夫妻财产的划分和分割,那么如何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呢?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看看。

二、情景再现

雷女士和宋先生于2003年5月登记结婚。十年后,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并产生矛盾。2021年2月,雷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雷女士主张宋先生名下房屋(婚前单独所有)拆迁赔偿款35万和婚姻存续期间2万养老金,共计37万元进行财产分割。宋先生主张婚姻存续期间雷女士名下20万元工资所得和5万元工伤赔偿金,共计25万元进行财产分割。

三、检察官说法

我国法律对于夫妻之间财产有着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在本案中,关于双方名下存款的分割,结合相关证据,宋先生婚前房屋拆迁款转化的存款35万,应归宋先生个人所有,宋先生婚后所得养老保险金2万,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雷女士的5万工伤赔偿金属个人所有,婚后20万工资所得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