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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正确认识彩礼——双方未领证但已育有子女

索  引  号:510626-2024-01086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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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8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中的“纳征”,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家室”的美好愿望,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

彩礼归根结底是“礼”,但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深度和婚姻质量的“筹码”,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明码标价的地域“行情”,让身处热恋中的恋人苦不堪言。过分追求高额的彩礼数量,既给年轻人带来经济负担,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和谐因素。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扭曲的“彩礼观”给年轻人造成经济压力,甚至滋生违法犯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彩礼”为关键词检索有超过10万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超过6000起。“这些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婚姻不是建立在牢固的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高额彩礼上,婚后一旦在价值观和生活理念上发生冲突,矛盾就容易外化,升级为纠纷案件。2018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男方婚后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等事发生矛盾,最后事情失控,男方用一把斧头将妻子的弟弟和母亲砍成重伤,获刑十二年。

如何认定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如何返还?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在哪里?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否作为共同被告?在涉彩礼纠纷中,这些问题成为彩礼纠纷处理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分别通过案例的形式给您一一讲明白。

男女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较长时间且已育有子女,一般不支持返还彩礼。

一、案例

张某与赵某(女)于2018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 2019年2月起二人开始共同生活, 2020年6月生育一子。2021年1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赵某收到张某彩礼款160000元。后双方感情破裂,于2022年8月终止同居关系。张某起诉要求赵某返还80%彩礼,共计128000元。

二、检察官说法

男女双方自2019年2月起即共同生活并按民间习俗举行了婚礼,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子,现已年满2周岁。共同生活期间必然因日常消费及生育、抚养孩子产生相关费用,若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数年且已共同养育子女2年后仍要求返还彩礼,对赵某明显不公平,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不仅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也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在孕育子女等情况下。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收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本案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与返还的具体比例。

三、相关法条

第六条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