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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的民法典】正确认识彩礼——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

索  引  号:510626-2024-010802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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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4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彩礼,源于我国古代婚姻习俗“六礼”中的“纳征”,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家室”的美好愿望,具有深厚的传统文化底蕴。

彩礼归根结底是“礼”,但一段时间以来,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有人将彩礼视为衡量爱情深度和婚姻质量的“筹码”,在一些地方甚至形成明码标价的地域“行情”,让身处热恋中的恋人苦不堪言。过分追求高额的彩礼数量,既给年轻人带来经济负担,也给两个家庭带来不和谐因素。因彩礼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日益增多……

扭曲的“彩礼观”给年轻人造成经济压力,甚至滋生违法犯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彩礼”为关键词检索有超过10万篇裁判文书,其中刑事案由超过6000起。“这些案件中,男女双方的婚姻不是建立在牢固的感情基础上,而是建立在高额彩礼上,婚后一旦在价值观和生活理念上发生冲突,矛盾就容易外化,升级为纠纷案件。2018年,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彩礼返还问题引发的故意杀人案。男方婚后因与妻子感情不和,准备办理离婚,但因退还彩礼等事发生矛盾,最后事情失控,男方用一把斧头将妻子的弟弟和母亲砍成重伤,获刑十二年。

如何认定彩礼?什么情况下可以主张返还、如何返还?彩礼与一般赠与的界限在哪里?接收彩礼的婚约方父母可否作为共同被告?在涉彩礼纠纷中,这些问题成为彩礼纠纷处理的难点。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将分别通过案例的形式给您一一讲明白。

已办理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离婚时应根据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等事实对数额过高的彩礼酌情返还。

一、案例

2020年9月,王某某与李某某(女)登记结婚。王某某家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为与对方顺利结婚,王某某给付李某某彩礼18.8万元。李某某于2021年4月终止妊娠。因双方家庭矛盾加深,王某某于2022年2月起诉离婚,并请求李某某返还彩礼18.8万元。

二、检察官说法

双方当事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亦未建立起深厚感情,婚姻已无存续可能,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及王某某家庭经济情况,王某某所给付的彩礼款18.8万元属于数额过高,事实上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女方曾有终止妊娠等事实,为妥善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化解矛盾纠纷,法院判决酌定李某某返还彩礼款56400元。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的财物。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使婚姻演变成物质交换,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2021年以来,“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三年提出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遏制高额彩礼陋习、培育文明乡风成为全社会的共同期盼。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并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仅一年多时间,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给付方不存在明显过错,在当地属于低收入家庭。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同时,考虑到终止妊娠对女方身体健康亦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等事实,法院判决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三、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