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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学习《反有组织犯罪法》这些重点内容

索  引  号:510626-2024-01071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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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9-12 来源:罗江检察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共九章七十七条,包括总则、预防和治理、案件办理、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处理、国际合作等章节,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一、立法目的

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 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犯罪、恶势力组织的概念

有组织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三、承担预防和治理的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民政部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机构,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移民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

四、预防和治理的措施

将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工作纳入考评体系;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建立健全行业有组织犯罪预防和治理长效机制;书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确定预防和治理的重点区域、行业领域或者场所;采取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防止含有宣扬、诱导有组织犯罪内容的信息传播;对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有权决定不准其入境、不予签发入境证件或者宣布其入境证件作废。

五、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应当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充分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公安机关核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线索,发现涉案财产有灭失、转移的紧急风险的,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涉案财产采取紧急止付或者临时冻结、临时扣押的紧急措施,期限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对有组织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办理案件和维护监管秩序的需要,可以采取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等措施。

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六、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的,应当全面调查,依法作出处理:

(一)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二)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三)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四)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五)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六)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七、对相关人员的保护措施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白马关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