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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3525
文  号:德银保监发〔2021〕9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4-03-29 来源:区乡村振兴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各县(市、区)财政局、旌阳区金融办、罗江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局、农行德阳分行、邮政储蓄银行德阳市分行,省联社德阳办事处,各农商银行,中江县农村信用联社,各村镇银行:

现将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四川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四川省扶贫开发局转发的银保监会等4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大金融信贷支持,确保“应贷尽贷”。要进一步加大返贫监测对象中具备产业发展条件和有劳动能力的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的支持力度,各县(市、区)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负责认定并向财政部门、相关银行提供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名单;财政部门和相关银行要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和办法,明确将符合条件的边缘人口纳入风险补偿范围和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支持范围。人民银行要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等政策工具,丰富信用救助“工具箱”,引导相关银行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乡村振兴信贷投放。严格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与各类产业带动贷款的差异定位,杜绝出现“户贷企用”、假冒名贷款等贷款对象不精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二、加大贷款风险研判,加强财金互动。在过渡期内,相关银行要进一步加大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风险监测分析,提前做好应对预案。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可续贷或展期1次,对脱贫攻坚期内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在过渡期内到期的,也可续贷或展期1次,续贷或展期期间各项政策保持不变,经办银行要合规审慎办理续贷或展期。对于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的地区,相关银行要提前评估脱贫人口的还款能力,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报告,提前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资产质量出现大面积劣变。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对按照规定程序审批通过办理续贷、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继续给予贴息、分险。

三、加大政策宣传引导,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扶贫(乡村振兴)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加大工作统筹、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力度,形成工作合力。要广泛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做好贷款统计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建立定期会商和监测通报机制,及时评估政策效果。各部门、相关银行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介等载体,采取群众喜乐闻见的方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强化“双基”联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相关银行在季度报送金融扶贫工作报告时把该项工作具体落实情况纳入报送范围。

特此通知。

责任编辑:区乡村振兴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