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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区级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510626-2025-00046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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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1-16 来源:区科技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德阳市罗江区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德阳市罗江区区级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经开区、白马关景区、区级相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机关各股室:

《德阳市罗江区区级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德阳市罗江区区级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德阳市罗江区科学技术局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

 

德阳市罗江区区级重点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保证罗江区区级重科技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江区区级重科技项目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需要设立,由区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资助。重点资助面向科技前沿、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面向全区重大需求,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产业核心竞争力,解决事关全区的社会公益性科技问题等开展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等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区财政每年为区级重点科技项目设立50万元的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遵循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目标明确、绩效导向,鼓励创新、宽容失败,职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指南编制。区科技局围绕科技工作需求,区委、区政府重大工作部署以及年度科技工作重点,征集重大科技需求, 按照“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组织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指南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党政网和各企业群(微信或QQ群)公开发布。

 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及时将项目申报书报送区科技局。

(一)申报条件。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符合所申报计划类别申报指南对申报单位主体资格的要求;

2.在所申报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知识产权成果,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3.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技术装备、资金保障及组织实施、管理、协调能力;

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职称(职业资格)、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申报指南要求。

(二)申报限制。

1.同一年度,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不同类别的区级重点科技项目;

2.同一年度,同一项目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3.已立项区级重点科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4.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相关规定限制申报;

5.申报指南提出明确申报限制的,按指南要求执行。

(三)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填报相应计划类别的项目申报书及提供相关材料。

 审核推荐。推荐单位对本地区的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并在项目申报书上签章。

 项目受理。科技局或科技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在受理时对项目申报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与申报指南的相符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予以受理。

 项目评审。区科技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第十条 项目审核。评审专家根据重大科技创新任务和申报指南,结合评审情况,充分考虑区域、行业、重点发展领域等,按照择优支持原则,提出拟立项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公示。科技局对拟立项项目在科技局公示栏和区党政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科技局组织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审批和立项下达。科技局将项目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报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为 1-2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认真履行项目实施的各项约定,制定项目组织实施方案,明确各项研究任务的具体落实方案和时间进度,为项目任务目标的完成提供条件保障和支撑,及时报告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等。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事项变更(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在项目执行期内(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可对以下事项提出变更(调整)申请,并按程序报批。

(一)因承担单位股权变更、工商更名、集团内部业务调整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由变更前、后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核变更;

(二)合作单位业务调整等情况,影响项目实施、需要变更合作单位的,项目牵头单位、原合作单位、新合作单位可共同书面申请变更项目合作单位,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核变更;

(三)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出国定居、重大疾病、死亡等原因不能主持该项目研究工作,在不影响项目实施的前提下,需要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核变更。杰出青年科技人才、青年科技创新研究团队、科技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类项目,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四)变更项目实施周期、主要研发人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查后报科技局审批变更

第十六条 异常项目处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项目,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项目结题。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在项目执行1年以后,执行期限到期3个月以前(延期项目按批准的延期时间)申请项目结题。

1.因国家或我区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产业政策、科技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市场、原材料、主要技术骨干等发生变化,或项目所依托的示范应用工程已撤销,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正常进行的;

3.经过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的;

4.因不可抗拒因素(地震等自然灾害)不能完成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5.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报科技局审批和公示。结题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按规定原渠道退回。

(二)项目终止。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实施和项目归口单位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科技局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通过项目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科研不端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

3.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终止项目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符合情况1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符合情况2的终止项目,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原渠道全部收回。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符合情况3的终止项目,对于非正当理由导致项目终止的,其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财政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十七条 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遇需协调解决的重要问题,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须及时向科技局书面报告。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应在项目到期3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并在项目到期后1年内完成项目验收。提前完成目标任务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区科技局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由区科技局或区科技局委托推荐单位、第三方机构组成验收专家组组织验收。验收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验收材料,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或实地考核、提问质询的基础上,按照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不通过验收两种情况形成验收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申报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

(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的,为不通过验收。

项目财务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公众参与监督的工作机制。加大项目立项、验收等信息公开力度,主动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收到投诉举报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登记、分类处理和反馈;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按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和地方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加强内部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实行逐级问责和责任倒查。违纪违法的,应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评审专家,予以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评审资格;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予以暂停项目拨款、追回已划拨项目资金、终止项目执行、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四条 各级项目组织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必须规范在项目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存档备查。

第二十五条 区科技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和修订相关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建立项目验收管理、科研信用管理、专家库管理、监督管理等制度,规范项目全过程管理及监督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德阳市罗江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区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