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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罗江区社会保险事务中心 用人单位参保事项告知书
索  引  号: 510626-2023-008333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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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7-06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一、企业如何参保登记、职工如何参保登记?

(一)企业参保登记手续

社保中心能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联网获取企业登记注册成立信息的,自动完成企业社保参保登记无需提供资料。

用人单位在企业登记注册成立后,请致电社保参保窗口予以确认是否已经联网自动完成企业社保参保登记,未能通过行政审批部门联网获取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用人单位按以下方式办理参保登记:

1.用人单位成立30日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右侧社保事务中心大厅窗口办理。

2.未能联网获取的单位参保所需资料:

①《社会保险登记表》;

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鲜章、验原件);

③法定代表人社保卡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单位鲜章)。

3.需开通四川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俗称“网厅”)办理的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CA数字证书或参保单位经办人员的电子社保卡;

②《四川省社会保险网上业务开通单位申请表》(加盖单位鲜章)。

(二)职工参保登记手续(“人员新增”)

1.用人单位自用工30日内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右侧社保事务中心大厅窗口办理或者通过四川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俗称“网厅”)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所需资料:《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表》(加盖单位鲜章)。

注意事项:

①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及以下,且未依法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从业人员;由学校统一组织、实习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年满16周岁的参加实习工作的在校学生;在毕业实习期间的医学生和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医学在读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的社会学员;在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可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简称:单参工伤人员)。

达到或超过65周岁的人员不能新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应及时为年满65周岁的已单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申报停保,未及时申报的系统将自动停保。

②用工超过30日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的,需按补缴社保费手续提供用工时至参保时的劳动合同、每月的参保职工工资表、财务凭证(复印件加盖单位鲜章,验原件)。

③正在领取失业金的人员,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后才能办理职工参保登记手续。

(三)职工停保登记手续(“人员减少”、“人员停保”)

1.人员离职30日内用人单位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右侧社保事务中心大厅窗口或者通过四川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俗称“网厅”)办理职工停保手续,办理停保手续前需缴清职工名下社保欠费。

2.办理职工停保所需资料:《四川省职工社会保险停保登记申报表》、相应佐证离职原因的材料。

注意事项:

①单位办理职工停保时,需如实填写停保原因并按要求提供相应佐证离职原因的材料。

②离职的停保原因有“本人辞职”和“其他原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四类,其中职工离职的停保原因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的,可按程序申请失业金(失业金办理咨询电话:0838-3121607)。

③以上涉及的表格,参保单位可通过四川省人社在线公共服务平台(俗称“网厅”)或者社保QQ群下载。

④参保登记业务QQ群号:72119050 ;咨询电话:0838-3203657。

二、社保缴费金额如何计算?

(一)如何确定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有变动的;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企业按职工上年应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不纳入缴费的除外)申报缴费工资,新参加工作的按当月(或上月)工资总额申报缴费工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进行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申报工资低于当年缴费基数下限按缴费基数下限核定,高于当年缴费基数上限按缴费基数上限核定,上下限之间的按参保单位申报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根据省统计局发布的上年全口径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下限按上年四川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执行;上限按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执行。

(三)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社保费=缴费基数×费率

各险种续费费率:

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4%,其中单位16%,个人8%;

②失业保险:1%,其中单位0.6%,个人0.4%(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

③工伤保险共分8类,基准费率分别为:0.16%,0.32%,0.56%,0.72%,0.88%,1.04%,1.28%,1.52%(暂定执行至2024年12月)。

三、职工参保后得到哪些保障?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且足额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下简称“到龄”),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前参保、到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3.个人缴费年限满十五年,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取病残津贴。

(二)工伤保险

1.职工参保登记后,且在30个工作日内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从确定职工参保登记的次日零时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超过参保登记30个工作日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待补齐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的医疗费用。(注意:参保登记并按时缴费后,发生工伤时应在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超时将影响工伤待遇报销,具体规定参照本告知书第四条“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怎样报销”)

2.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照不同等级享受伤残待遇。

(三)失业保险

1.失业保险累计缴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且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人员,可申请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四、发生工伤事故后,怎样申报?

(一)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工伤认定,如遇特殊情况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延长的,务必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起特殊延时申请,经工伤认定部门批准后可作为延时依据享受工伤待遇。若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认定联系电话:0838-3121331)

可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延长的特殊情况有如下几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须在受伤3日内进行工伤备案。原则上应在四川省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情况紧急时可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救治,伤情稳定后应转入四川省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治疗(工伤工作QQ群中有川渝地区所有工伤医疗定点机构名单)。若在四川省外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就医,需完善相应转诊转院手续,否则不予报销。(罗江区内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为“德阳市罗江区人民医院”)(工伤费用报销咨询电话:0838-3128138;QQ群:633216683)

(2023年06月印制 法律法规如有更新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