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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百事通|政策篇:警示!!!出现不符合领取社保待遇情形应及时申报!

索  引  号:510626-2025-003210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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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4-10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社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养老钱”“保命钱”,基金安全事关每一名参保人的切身利益。小编在此温馨提醒,如果社保待遇享受人员出现不符合领取社保待遇情形的,一定要及时报告。



那么不符合领取社保待遇情形有哪些呢?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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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养老保险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停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死亡的;

2.下落不明超6个月的;

3.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在押服刑期间停止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4.同一险种内重复领取待遇,或者跨制度、跨险种重复领取待遇,按规定应停发养老保险待遇;

5.最后一次认证及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超过12个月没有认证或认证不通过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02

工伤保险

(一)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二)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判刑收监执行期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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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

      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出现上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社保待遇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保经办机构。故意隐瞒不报骗取或冒领社保待遇的,将面临骗保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