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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百事通|政策篇:2024年3月1日起超龄等从业人员也可参加工伤保险!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1721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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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1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近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联合印发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优化和完善了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依法保护超龄等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企业用工风险。该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一、《办法》规定的可参加工伤保险超龄等从业人员范围的新变化是什么?

在原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在65周岁及以下已领取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人群也纳入保障范围。

二、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如何确定?

缴费主体为从业单位,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基数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基数,同时将缴费基数上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定为上年度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以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作为缴费费率,为超龄等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超龄等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按照《办法》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国家和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十大类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四、待遇发生重叠时如何享受?

明确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从业人员,其工伤认定等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同一事故伤害,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与本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如有疑问,请致电0838——3203657进行咨询!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