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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的通告
索  引  号: 510626-2024-000146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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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09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小:A+ A- 打印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和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一)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且拖欠1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3个月以上、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拖欠10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1.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2.拖欠劳动者报酬行为人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5.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二)存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严厉打击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合法途径和正确方式维护自身权益,严禁采用下列非法行为,如有违反,公安机关视情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施工单位或劳务公司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实为讨要工程款、材料款、劳务款的;

(二)编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借以实施不法目的的;

(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采取拉横幅、堵塞道路、阻碍交通、封锁出入口等方式,或者采取跳楼、爬吊塔、切断水电、冲击施工现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办公区域、扰乱现场调处管理秩序等方式讨要工程款或者工资妨碍正常施工、办公秩序,严重影响调处工作的。

三、存在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将依法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德阳市罗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德阳市公安局罗江区分局

                                                         2024年1月8日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