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剧中经常会出现一种场景:主人公由于工作不顺怒而爆发:“我不干了!”然后马上收拾东西离开公司。那么这种情况折射到现实中,是否可行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擅自离职是不可行的。
案例分享:
小孙是某厂的保安,签订有2年劳动合同。小孙工作半年后,觉得工作性质简单枯燥,提出调换工作岗位的要求,厂里没有同意。小孙一气之下在值夜班时擅自离职未归,导致他看管的仓库失窃,给厂里造成5000元损失。
该厂以小孙没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将他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裁决小孙赔偿损失。
温馨提示:未履行通知或工作交接等相关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将会得到支持。请勿盲目效仿一些影视剧情节,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