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无障碍
长者专区
适老版
智能问答
旧版

长者专区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主动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重大民生信息 / 社会保障 / 实施情况 / 正文

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后参加社会保险宣传资料一

索  引  号:510626-2023-007128 文   号: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附件:

发布时间: 2023-06-14 来源: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99 【字体大小: 【打印】 分享:

一、参保的变化

个体工商户目前参保的方式分为两种,一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是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用人单位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自成立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企业按照《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应当参加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应自成立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责任编辑:区人社局